次投資經理 样本条款

次投資經理. 天達資產管理(私人)有限公司及 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Inc。
次投資經理. 天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次投資經理. 在符合適用法律的規定下,投資經理可挑選及依賴第三方次投資經理及附屬於其公司集團的次投資經理,就子基金或子基金的部份資產進行投資決定及管理,並可就選擇及管理子基金資產,利用該獲選次投資經理的投資管理、投資意見、研究及投資專長。投資經理有權委任任何次投資經理作其代表,包括任何公司集團的分支機構,惟投資經理就所有委派事項在本基金的責任須不受該委託影響。任何應付該委託代表的費用將不會由相關子基金的淨資產支付,而是由投資經理的管理費支付,金額由投資經理與次投資經理不時協定。 截至本公開說明書日期,投資經理已根據與天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Investec Asset Management North America, Inc.、天達資產管理(私人)有限公司、天達資產管理新加坡有限公司及 Compass Group LLC 各自訂立的次投資管理協議的條款,委任彼等為附錄 一內註明的子基金次投資經理,以管理其所有或部份資產(視適用情況而定)。次投資經理名單可能不時改變。股東可向管理公司查詢本公開說明書列明獲委任管理子基金資產的次投資經理名單是否為最新資料。倘次投資經理有任何變動,公開說明書將在下一次可行的機會下作出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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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中止 13.1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00000000传真:(021)31358600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联系人:陈颖华

  • 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 故報告) 乙は,この契約に違反する事態が生じ,又は生ずるおそれのあることを知ったときは,速やかに甲に報告し,甲の指示に従うものとする。

  •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條件辦理付款:

  • 教育の実施 受注者は、個人情報の保護、情報セキュリティに対する意識の向上、特記仕様書における作業従事者が遵守すべき事項その他本委託業務の適切な履行に必要な教育及び研修を、作業従事者全員に対して実施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再委託)

  • 《证券法 指 1998 年 12 月 29 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 会议通过,经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 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经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经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并经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貸付物件 県は、PFI法第71条第2項に基づき、運営権者に対し、貸付物件を無償で使用することを許諾する。

  • 贬值处理 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 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