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威科技的硒鼓及其组件涉及美国 337 调查及地区法院诉讼情况 样本条款

欣威科技的硒鼓及其组件涉及美国 337 调查及地区法院诉讼情况. 2018 年 2 月 28 日,佳能公司、佳能美国公司和佳能弗吉尼亚公司(以下合 称“佳能”)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ITC”)提出 337 调查申请(指 1 与原装厂商签订的和解协议中明确约定不得对外披露和解协议的具体条款,后文中出现“原装厂商”表述的情况亦同 根据美国《1930 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 337 节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主张兼容耗材行业内 49 个公司(其中包括欣威科技的子公司)在美国销售的硒鼓及其组件侵犯了其在美注册的专利权,请求美国 ITC 发布普遍排除令。2019 年 5 月 20 日,ITC 发布最终裁决,认为没有任何一个被申请公司违反 337 条款,调查就此终止。2019 年 5 月 31 日,佳能就 ITC 的最终裁决向位于美国华盛顿特区的联邦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案号为 2019-1950。2020 年 4 月 20 日,联邦法院作出裁定,维持 ITC 的最终裁决。截至目前,佳能可寻求的最后措施是在 2020 年 9 月 17 日前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复审。 另外,在向 ITC 提起 337 调查申请的同时,佳能还在多个美国地区法院针对不同的被申请公司提出了侵权诉讼。涉及欣威科技子公司的案件(案件号为 2:18-cv-01671,于加州中心地区法院审理)已于 2018 年 4 月暂停审理,正在等待 ITC 的 337 调查的最终结果。 根据与纳思达专利法务的访谈,结合过往判例,由于 ITC 和联邦法院的两次裁决都驳回了佳能的 337 调查申请,认为相关产品不存在侵权情况,佳能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复审成功的可能性较小;如佳能申请复审失败,地方法院支持佳能诉求的可能性也较小,地方法院通常会驳回佳能起诉或由佳能主动撤诉。即使小概率事件发生,即佳能在美国最高法院申请复审获得成功,纳思达及欣威科技未来也可使用已被佳能认可的全新设计组件来替代,被调查产品不会被禁止进入美国;此外,在前述复审成功情况下,地方法院可能会支持佳能的诉求,但基于纳思达过往与原装厂商在类似案例中的和解情况,自 2015 年纳思达完成对控股股东珠海赛纳的耗材业务资产包收购以来,在纳思达的统一管控下,纳思达及其子公司均未因 337 调查及地区法院诉讼对原装厂商进行过实质性赔偿,因此推断 该 337 调查及地区法院诉讼在发生不利判决情形下,其对欣威科技也不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020 年 8 月 17 日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之赵志祥、袁大江、丁雪平、诚威立信(即欣威科技的除纳思达外的股东)出具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诉讼、纠纷之外,标的公司不存在与之相关的正在进行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纠纷或行政处罚。如上述已披露的诉讼、纠纷使欣威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不利法律后果,本人(合伙企业)将按照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合伙企业)持有欣威科技股份的比例以现金形式对欣威科技或其控股子公司进行补偿。” 综上所述,前述美国 337 调查及地区法院诉讼目前对欣威科技的产品销售及持续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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