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法律同時亦規定了一些排除適用的情況,即使不能確保接收資料當地 的法律體系具適當的保護程度 样本条款

此外,法律同時亦規定了一些排除適用的情況,即使不能確保接收資料當地 的法律體系具適當的保護程度. 只要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款 有關規定,當資料當事人明確同意轉移或轉移符合下列任一情況:(一)轉移 是執行資料當事人和負責實體間的合同所必需,或是應資料當事人要求執行 訂定合同的預先措施所必需者;(二)轉移是執行或訂定一合同所必需,而該 合同是為了資料當事人的利益由負責實體和第三人之間所訂立或將要訂立者; (三)轉移是保護一重要的公共利益,或是在司法訴訟中宣告、行使或維護一 權利所必需的或法律所要求者;(四)轉移是保護資料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所必 需者;(五)轉移自作出公開登記後進行。根據法律或行政法規,該登記是為 著公眾資訊和可供一般公眾或證明有正當利益的人公開查詢之用者,只要在 具體情況下遵守上述法律或行政法規訂定的查詢條件。負責實體可在向本辦 公室作出通知後轉移有關資料。 據 A 學校提供的資料顯示,處理的個人資料在 W 服務的服務器託管,費用為每年六百元美金;而資料在 A 學校校園內託管,費用為每年二千元美金。可見,資料在澳門或澳門以外的地方託管,A 學校可自由選擇,但 A 學校並沒有就資料託管於境外服務器的必要性作出解釋。上述法律第 20 條第 1款(一)至(四)項所述的排除適用,均有“必需”的條件,而有關資料也非同一款(五)項所述的公開登記資料。故在本個案中,只有當事人明確同意,A 學校才可在向本辦公室作出通知後將資料轉移到澳門以外的地方。但 A 學校必須注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第 1 款(九)項訂明,“當事人的同意”應該是明確的,且屬“自由、特定且在知悉的情況下”作出。當事人可隨時自由地將轉移其資料到澳門以外地方的同意收回。倘當事人收回該同意,A 學校便不再符合同上法律第 20 條第 1 款的規定將資料轉移到澳門以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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