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2. 如投訴在步驟1未能完滿解決,員工或工會可從提交上訴程入步驟2如下:
a. 員工或員工代表應提交一份填妥之投訴表格,包括書面上訴之根據,給指定的校園官員。必須向之提交步驟2上訴之校園官員,應為該校校長指定代表。
b. 指定校園官員,必須在書面回應步驟1或到期之日的十五(15)個日曆天內,收到書面的上訴。
c. 在收到步驟2 上訴的十五(15)個日曆天內,指定的校園官員應安排和召開一個會議,與員工和員工代表,如有的話,嘗試解決投訴。在此步驟2的會議中,雙方應討論與投訴有關之資料和爭論。
d. 在舉行步驟2會議之後的十五(15)個日曆天內,指定的校園官員應發出一份書面決定,指出大學對投訴之回應。一份決定副本應提供給投訴和他或她的代表,如有的話,並應在書面決定附有送達證明。對在下面I.2.f.款所述之投訴,決定應同時提供給AFSCME高等教育部 (3299工會)主任。上訴加大書面回答或沒有書面回應之時限,見上面C.項之訂明。
e. 如投訴人要求,工會職員代表(非大學員工)可參與步驟2作為代表之目的。
f. 如投訴非因合理理由而被開除(即使連同其他指控),或只指責違反第8款在步驟2未能滿意的解決,AFSCME可根據第3款-仲裁程序直接上訴仲裁。如大學步驟2的決定未有根據第 3款-仲裁程序適當上訴仲裁,投訴應被認為在步驟2的決定已告解決,不再符合進一步上訴的資格。只有AFSCME才有權利提交投訴供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