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驟3 a. 所有在上面I.2.f.款所述的投訴以外者,在步驟2如未能完滿解決時,可由AFSCME或員工上訴至步驟3。要考慮在步驟3 投訴時,應由AFSCME高等教育部(3299工會)主任或其指定代表向大學勞工關係主任提交上訴步驟2之書面通知,連同一份送達證明。此通知必須在提供步驟2答案或到期後的十五(15)個日曆天提出。此通知應識別上訴之投訴,並由 AFSCME高等教育部(3299工會)主任或其指定代表簽名和署上日期。
b. 根據此款的E.1和E.2款使用AFSCME以外之員工或員工群體,可向大學勞工關係主任上訴步驟2之決定。此上訴必須連同送交證明送交(根據此款的O.款)。並由勞工關係主任於發給步驟2答案或到期的十五(15)個日曆天收到。此上訴應用書面提出,識別上訴之投訴,並由員工(們)和代表簽名及署上日期。
c. 在步驟2所述之投訴主題,應構成上訴至步驟3整個事件之唯一和全部主題。
d. 大學對上訴至步驟3之投訴的書面答案,應由大學勞工關係主任或其指定的代表,在收到上訴至步驟3的要求後於三十(30)個日曆天內回應。書面決定應附有送交證明。書面答案應送交員工指定的代表,並向AFSCME高等教育部(3299工會)主任送交一份副本。對加大書面答案或沒有答案之上訴時限,見上面D.款。
e. 大學勞工關係主任或其指定的代表應具有權力解決步驟3之投訴上訴。如投訴由AFSCME代表,AFSCME高等教育部(3299工會)主任或其指定的代表應有權力和解或撤除投訴或上訴仲裁。
f. 在投訴程序步驟2以外處理之投訴和解,必須由大學的勞工關係主任和的AFSCME高等教育部(3299工會)主任或其代表簽署。
g. 如大學步驗3的決定未有按第3款-仲裁程序適當上訴仲裁,投訴應被認為步驟3的決定已告解決,不再符合進一步上訴的資格。根據第3款-仲裁程序,只有AFSCME有權力提交投訴供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