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6 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或抵借外債 样本条款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 16 條規定,民營公用事業,不得加入外股或抵借外債. 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呈准行政院特許者,不在此限。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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