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样本条款

海事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2018 年 12 月 18 日,蛇口海事局对发行人下发海事罚字[2018]140200008511号《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发行人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发行人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1) 本次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 2018 年 10 月,发行人委托报关公司向蛇口海关申报货物出口,商品名称为镍氢蓄电池及锂离子电池,商品编号为 850750000.00、84076000.90,成交方式为 FOB。镍氢蓄电池及锂离子电池属于《海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中第 9 类危险品,本次交易中由客户香港嘉丰实业有限公司负责运输,客户指定的货运代理按非危产品订舱装运,违反了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向海事部门进行申报的相关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出具的书面说明,发行人向客户提供的资料中已明确货物国际运输编码第 9 类危险品属性信息资料,但由于其与客户的结算方式为 FOB,由客户负责办理运输及申报运输出关等手续,客户及客户指定的货运代理机构未申报货物危化品货运手续,同时发行人新入职的业务助理不熟悉出口运输流程,发行人监督不到位,导致出现上述处罚。本次处罚后,发行人积极与货运代理公司沟通处理,由货运代理公司承担上述罚款,并要求客户及客户的货运代理机构向海关重新进行危化品申报手续。 (2) 发行人的整改措施 发行人收到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开展了整改措施,加强对新入职员 工的培训,要求业务人员严格按公司制度审核客户及货运代理公司提供的货物运输方式或海关申报情况,并制作锂电池和镍氢产品运输流程文件,明确运输电池产品属性和运输要求。 (3)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 2019 年 6 月 2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蛇口海事局出具《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海事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说明》,确认该案未导致严重后果,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中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此外,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发行人处罚数额未达到重大违法行为标准。 (4) 发行人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过驳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规定,“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 24 小时前(航程不足 24 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船舶适载申报之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货物适运申报手续。货物适运申报和船舶适载申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船舶方可进出港口或者过境停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本规定,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过境停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 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海事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1) 2018 年 4 月,珠海鹏辉海事行政处罚情况 2018 年 4 月,蛇口海事局对珠海鹏辉下发海事罚字[2018]140200001711 号 《海事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珠海鹏辉托运污染危害性货物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违反了《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珠海鹏辉作出罚款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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