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受到一笔海关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18 年 6 月 7 日,因发行人工作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实际贸易方式申报错误,青岛大港海关下发《当场处罚决定书》(大港关简违字[2018]0073 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发行人处以警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办理行政处罚简单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简单案件是指海关在行邮、快件、货管、保税监管等业务现场以及其他海关监管、统计业务中发现的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经现场调查后,可以当场制发行政处罚告知单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简单案件程序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一、二项规定进行处理的。因此,发行人受到的上述海关行政处罚属于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轻微的简单案件。 根据青岛海关于 2019 年 2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 公司(原青岛海尔特种电器有限公司)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2 月 11 日,在青岛关区范围内无走私、违规重大情事。”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发行人受到的海关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走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查询以及在百度搜索引擎检索,除前述情形外,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1.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行政处罚. 根据净化公司提供的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净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两年来受到主要行政处罚如下: 净化公司 违法超限运输 中牟县交通运输局 豫牟交执罚字〔2022〕 220035 号至 220041 号 罚款共计 1.35万元 轻微违法行为 新泓光谷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郑)应急罚〔2021〕 ZD1005 号 罚款 35 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执法罚决字 〔2021〕第 5 号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0 日 上表中新泓光谷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9 日,新泓光谷公司承建的学理路再生水管线项目工程发生一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 2 人死亡。针对该安全事故,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做出(郑)应急罚〔2021〕ZD1005 号和豫建执法罚决字〔2021〕第 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泓光谷公司已缴纳了全部的罚款,接受了相应的处罚。 针对上述处罚,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作出《安全生产情况 说明》,确认“2021 年 3 月 15 日,新泓光谷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应急罚〔2021〕ZD1005 号)所涉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22 年 9 月 30日作出《关于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说明》,确认: “我厅对该公司作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0 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豫建执法罚决字〔2021〕5 号),属于一般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属于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目前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已依法执行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新泓光谷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经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新泓光谷公司已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行政处罚. 根据东方自控提供的资料和说明并经核查,东方自控在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措施情况如下:
1) 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行政处罚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10 月 21 日出具的德地税稽 罚[2015]20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东方自控 2013 年至 2014 年少缴印 花税 5,584.40 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380,114.08 元,对东方自控按少缴 印花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2,792.20 元;对东方自控按应扣未扣个人 所得税税款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 690,057.04 元,罚款共计 692,849.24 元。经核查,上述罚款已全部缴纳完毕。 2017 年 2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东方自控已足额缴纳前述罚款。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并且相关罚款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2) 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 根据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 2015 年 9 月 7 日向东方自控下发的德国税稽处[2015]24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从销售方取得的折让未作进项税额转出、超过税法规定标准列支职工福利费、支付以前年度费用在税前扣除、针对东方自控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对当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追缴东方自控应补增值税 273,767 元;追缴企业所得税 493,001.01 元;并加收滞纳金。经核查,东方自控已足额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2017 年 2 月 27 日,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出具《说明》,鉴于东方自控积极配合检查整改,及时补缴了相应税款,并且相关滞纳金已足额缴纳完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东方自控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川省德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不会再给予任何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共有 7 项行政处罚(其中 5 项税务行政处罚、2项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及部分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证明,本所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处罚依据未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罚款数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存在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的情形,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导致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没有新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标的企业提供的说明、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标的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在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查询,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间,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文件及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第 G17030740318 号 《 审 计 报 告 》 、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xxx.xxx.xxx.xx)、 “ 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 局 广 东 番 禺 税 务 局 (xxxx://xxx.xx-x-xxx.xxx.xx/gdswzz/gzpysw/gzpysw_index.shtml)、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xxxx://xxx.xxxx.xxx.xx/guangdong/xzcfxxgs/index.html)、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gdsajxxgk/index.shtml),对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进行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