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 根据净化公司提供的处罚决定书、缴款凭证及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净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近两年来受到主要行政处罚如下: 净化公司 违法超限运输 中牟县交通运输局 豫牟交执罚字〔2022〕 220035 号至 220041 号 罚款共计 1.35万元 轻微违法行为 新泓光谷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 郑州市应急管理局 (郑)应急罚〔2021〕 ZD1005 号 罚款 35 万元 一般违法行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豫建执法罚决字 〔2021〕第 5 号 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0 日 上表中新泓光谷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9 日,新泓光谷公司承建的学理路再生水管线项目工程发生一 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 2 人死亡。针对该安全事故,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分别做出(郑)应急罚〔2021〕ZD1005 号和豫建执法罚决字〔2021〕第 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新泓光谷公司已缴纳了全部的罚款,接受了相应的处罚。 针对上述处罚,郑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9 月 27 日作出《安全生产情况 说明》,确认“2021 年 3 月 15 日,新泓光谷公司受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应急罚〔2021〕ZD1005 号)所涉违法行为等次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 2022 年 9 月 30日作出《关于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说明》,确认: “我厅对该公司作出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50 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豫建执法罚决字〔2021〕5 号),属于一般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不属于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目前该公司的行政处罚已依法执行完毕”。 本所律师认为,新泓光谷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经郑州市应急管理局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确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且新泓光谷公司已缴纳罚款并进行整改,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
行政处罚. 1. 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1)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2) 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行政处罚.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有实质性障碍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其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比超过5%的重要子公司受到的1万元以上行政处罚及公司其他下属子公司受到的环保、土地行政处罚情况如下表所示: 被处罚人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文件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性质认定 遵义市环境保护局 2018.09.20 遵市环罚字 [2018]16 号 涉及排放超标的环 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20 万元 2021 年 1 月 5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主动整改,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19.03.11 遵市环罚字 [2019]6 号 涉及排放 超标的环保处罚 处罚款 20 万元 2021 年 1 月 5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主动整改,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0.06.10 遵播环罚字 [2020]29 号 涉及排放 超标的环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10 万元 2021 年 1 月 11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 播源已积极主动整改,并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杭播源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0.08.14 遵播环罚字 [2020]35 号 涉及未添加试剂的 环保处罚 责令改正、处罚款 4 万元 2021 年 1 月 11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已积极主动整改,并主动缴纳了罚款,该处罚不属于重大环 境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占 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02.05 [2020]播综 执乌字第 05 号 未经批准建设占用土地 用土地 6,162.42 平方 米面积上的建筑物及设 2021 年 6 月 9 日,遵义市播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书面确认该处罚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不属于重大违 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施 遵义市生态环境局 2021.06.22 遵播环罚字 [2021]18 号 涉及排放超标的环 保处罚 处罚款 27 万元 2021 年 6 月 30 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播州分局书面确认遵义杭播源积极启动污水处理厂相关改造且目前稳定达标排放,并主动 缴纳了罚款,该次处罚不属于重大环境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 处罚机关 处罚时间 文件文号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性质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 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 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 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 中艺生态 杭州市税务局 2020.07.09 杭税三稽罚 [2020]306 号 涉及发票的税务处罚 处罚款 41.738248 万 元 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 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之规定,中艺生态受到的上述税务处罚为罚款金额区间低值,且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情节严重 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021 年 1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书面确 认中艺生态已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当行为,并积极配合,及时缴 纳了相应的税款、罚款和滞纳金,该处罚所涉事项未造成严重违 法后果。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说明,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下属公司共有 7 项行政处罚(其中 5 项税务行政处罚、2项其他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凭证及部分主管部门出具的专项证明,本所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根据处罚依据未认定为情节严重情形,罚款数额较小,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存在因违法行为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伤亡、社会影响恶劣等并被处以罚款的情形,因此,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不会导致发行人持续经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亦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境外法律意见》,发行人境外下属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事项。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具的合规证明、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补充核查期间没有新增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审计报告》以及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网站,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标的企业提供的说明、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核查,标的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在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相关主管部门官方网站、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站检索查询,自《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境外法律意见以及工商、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环保等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http://www.gsxt.gov.c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国家 税务总局(http://www.chinatax.gov.cn/)、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https://jian gsu.chinatax.gov.cn/col/col8648/)、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http://www.mee.g ov.cn/)、苏州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j.suzhou.gov.cn/)、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http://www.samr.gov.cn/)、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scjgj.suzhou.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https://www.mem.gov.cn/)等网站检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如下: 2021 年 2 月 1 日,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行政处 罚决定书》(苏高新住建监罚字[2021]第 005 号),由于固德威聘请的施工方苏州工业园区恒友装饰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被处罚款 42,500 元。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建设局于 2 022 年 7 月 29 日出具《证明》,证明公司“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违反住房和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行为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021 年 7 月 15 日,北京爱德因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未按期进行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被处罚款 1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北京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于裁量阶次较轻的该类违法行为处 200 元以下罚款,因此北京爱德的处罚裁量阶次属于较轻程度的处罚,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除上述处罚外,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行政处罚情形。
行政处罚. 根据境外律师出具文件及发行人的声明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第 G17030740185 号 《 审 计 报 告 》 、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xxx.xxx.xxx.xx)、 “ 信用中国” 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局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国家税务总 局 广 东 番 禺 税 务 局 (xxxx://xxx.xx-x-xxx.xxx.xx/gdswzz/gzpysw/gzpysw_index.shtml)、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xxxx://xxx.xxxx.xxx.xx/guangdong/xzcfxxgs/index.html)、广 东 省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gdsajxxgk/index.shtml),对发行人及其境内控股子公司主管政府部门进行访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