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共事业板块 样本条款

海外公共事业板块. (1) 业务开展情况 公司依托广泛的海外营销网络,与当地政府关系良好,保持了开展成套设备和政府类贸易项目的渠道优势。公司自 1979 年成立之初开始涉足军贸与国际合 作,作为国家批准的第一家军工外贸企业,经过 40 年的发展和持续投入,中航 国际已建立起完善的海外网络,在 60 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海外机构,业务遍及非洲、中东、中亚、东南亚等“一带一路”主要板块。公司在航空基础设施、水泥、能源电力、轨道交通、职业教育等基础设施 EPC 工程总包积累了深厚的专业化运作能力与项目经验,致力于成为发挥航空溢出效应、促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纽带桥梁。 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海外公共事业板块营业收入分别为 118.62 亿元、 126.84 亿元、140.14 亿元和 37.61 亿元,板块毛利润分别为 15.50 亿元、13.58 亿元、11.57 亿元和 2.68 亿元,毛利率分别为 13.07%、10.71%、8.26%和 7.13%,该板块业务在报告期内保持增长。发行人依托航空产业背景、全球化的海外营销网络、多年的国际化业务经验、国内外的品牌优势,公司在目标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能力,承担“中非区域航空合作计划”等国家重点项目的推进。 由于公司航空业务的国际航空产品贸易是政府间贸易的重要内容,有层次高、金额大的特点,溢出效用明显,海外公共事业可以有效获取政府间合作和采购项 目,同时保障项目的落地实施。公司埃及阿布吉尔(Abu Qir)电站项目启动时是 我国企业在埃及电力领域最大的工程承包项目,由中国能建浙江火电承建。项目 2010 年启动,2015 年交付,执行期间历经多次政府变更,在中国驻埃及使馆的极大关注与帮助下,公司与当地及项目业主积极协商,顺利保障项目按期完工。 公司海外公共事业的上游是亚洲、非洲、南美洲等国际的成套设备供应商;下游主要是美国和英国小型成套设备购买商家,非洲和南美洲有关国家的政府部门(如埃及交通部、科特迪瓦教育部)。公司具有广泛国际市场网络和品牌优势,保持开展成套生产设备、高技术产品出口贸易的渠道优势,并通过航空贸易营销网络以及与当地政府在航空贸易过程中形成的良好关系持续推动成套设备、国际工程及政府项目等贸易业务的发展。

Related to 海外公共事业板块

  •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 信息公告 1. 长沙银行认为对购买金额及利息有重大影响的重要信息,会以长沙银行官网公告的形式通知存款人。 2. 在本产品存续期内,如因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发生变化,或是出于维持本产品正常运营的需要,在不损害存款人利益的前提下,长沙银行有权单方对本产品说明书进行修订。长沙银行如决定对产品说明书修订的,将提前2个工作日在银行网站或各营业网点公告的形式通知相关存款人。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知识产权及其他民事权利的保护 1、 乙方保证向甲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不会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其他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民事权利。如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乙方应负责消除甲方拥有并使用乙方交付的货物、软件、技术资料等所存在的全部法律障碍,并赔偿甲方的损失。 2、

  •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 投资限制 本理财产品对于投资的信用类债券、同业存单,发行主体评级或外部债项评级应为 AA级(含)以上。投资的境外债券,发行人或担保人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为 BBB-级(含)以上。本理财产品投资的境外基金类产品,应选择与中国银保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 与交易对手开展买入返售交易的,可接受押品的资质要求应该符合产品说明书投资范围的约定。

  • 资产配置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策略,首先确定基金资产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的配置比例,然后再分别确定下一层次股票资产和现金资产的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成份股及备选股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调整至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尽可能降低本基金的跟踪误差,本基金在保证应对基金赎回和日常投资管理所必须的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将尽量降低现金资产的持有比例。

  •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8.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9.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10.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