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权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其中优先股之外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不超过10%。
7.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8.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9.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10.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5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或该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衍生金融工具(以保证金计)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7.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8.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投资比例限制. 1. 产品管理人发行的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投资单只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的 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1 含金融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1、2、3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 求。
4. 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的除外。
5. 投资于所有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2%;本款所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
6. 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30%,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除外;本产品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为AAA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该产品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7. 本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现金管理类产品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和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8. 本产品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告知托管机构,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9. 应持有不低于资产净值10%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10. 投资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债券买入返售、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以及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者交易的债券等由于法律法规、合同或者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合计不得超过产品资产净值的10%。
11.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20%;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除外。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4、5、6、7、8、9、11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非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款第10项比例限制的,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 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资产净值的5%。
13.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2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本产品资产净值的15%。
投资比例限制. 1.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2.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 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140%。
5.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低于40%。
7. 开放日及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内,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5%。
8. 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1的市值在开放日不得超过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5%。
9. 在开放日前一工作日内,7个工作日可变现资产2的可变现价值应当不低于该产品资产净值的10%。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0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因素导致理财产品不符合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所述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不得主动新增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比例限制. (1) 现金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2) 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本集合计划资产总值的比例为 0-100%;
(3) 在任一时点,参与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 40%。
(4) 公司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企业债债项评级不低于 AA,若无债项评级,则主体评级不低于 AA;投资银行间市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主体评级不低于 AA;短期融资券债项评级不低于 A-1,主体评级在 AA-(含)以上;其他信用债评级不低于 AA;
(5) 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外,按买入面额计算,投资于单只债券的数量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规模的 10%;单一债券投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不得超过前一日本集合计划净值的 20%;
(6) 按面值计算,投资银行间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的合计投资比例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20%;
(7)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优先级,且按面值计算合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本集合计划净资产的 50%;
(8) 投资于单只债券的久期不得超过 10 年;投资于信用债债券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不 得超过 3.5 年,利率债组合久期不超过 7 年;如由于债券到期、产品规模变动的原因,造成 上述指标超标的,管理人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9) 禁止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以及各类收(受)益权等类固收产品;
(10) 禁止投资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禁止投资于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2) 不得投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
(13) 前款所述第(5)至第(8)条投资限制在本集合计划建仓期内不受约束,即本集合计划的投资比例限制自成立日起 3 个月后执行。 委托人在此同意并授权管理人可以将集合计划的资产投资于管理人及与管理人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将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在发生上述所列投资证券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应该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向 委托人披露。 如因一级市场申购发生投资比例超标,应自申购证券可交易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证券公司之外的因素,造成集合计划投资比例超标,管理人应在超标发生之日起在具备交易条件的 10 个工作日内将投资比例降至许可范围内。如遇限售期等原因导致交易条件不具备,则上述期限自动顺延。 受托管人系统限制,托管人对(三)投资比例限制中第(6)、(7)、(8)、(9)、(12)点所属条款不进行投资监督,由管理人自行监控。
投资比例限制. 1. 投资于同一只证券或同一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证券投资基金的30%。
2. 投资于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本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
3. 投资于同一只资产支持证券优先档的市值不得超过该档次市值的30%。
4.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5. 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6. 投资于境外基金(不含货币基金)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5%。
7. 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投资比例限制. 1.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2.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 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非因理财产品管理人主观因素导致突破上述第2项投资比例限制的,理财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1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
投资比例限制. 1. 本理财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产品净资产的200%。
2. 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占组合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3. 本理财产品计划投资于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且投资上述资产的比例可能达到理财产品净资产50%以上。
1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有关要求。如监管有最新规定的,参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本理财产品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产品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内使理财产品的投资比例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建仓期内,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产品说明书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