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特别注意事项 Clause in Contracts

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医院(见释义 9.8)或者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上述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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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医院(见释义 9.8)或者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 (含二级)公立医院或者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上述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上述各项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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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医院(见释义 9.8)或者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见释义 9.7)或者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上述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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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注意事项.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医院(见释义 9.8)或者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见释义 9.12)或者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上述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不重复给付,给付任何一项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2.4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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