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样本条款

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4.3.1 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乙方除上海城投以外的现金选择权目标股东有权按本协议 4.1 条确定的现金选择权价格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份申报行使现金选择权。同时,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的乙方股东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的名下,该等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无权再向乙方或任何同意本次合并的乙方股东主张权利。但下述股东不享有现金选择权:已承诺放弃现金选择权的乙方股东;其他存在权利限制且届时未依法或按约解除权利限制的乙方股东;其他根据适用法律不得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
现金选择权的行使. 在本次换股吸收合并方案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首商股份将确定实施本次现金选择权的股权登记日。满足条件的首商股份异议股东在现金选择权申报期内可以进行申报行权。行使现金选择权的首商股份异议股东,可就其有效申报的每一股首商股份的股份,在现金选择权实施日,获得由现金选择权提供方按照现金选择权价格支付的现金对价,同时将相对应的股份过户到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名下。现金选择权提供方应当于现金选择权实施日受让首商股份异议股东行使现金选择权的全部首商股份的股份,并相应支付现金对价。现金选择权提供方通过现金选择权而受让的首商股份的股份将在本次换股实施日全部按换股比例转换为王府井为本次换股吸收合并发行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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