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申請資格 Clause in Contracts

申請資格. 5.1 除非基金秘書處向督導委員會建議作出下述第 7.1.3 條下的豁免,否則每項申請均要符合第 5.2 或 5.3 條(視何者適用而定)及第 5.4 至 5.5 條所述的所有規定。 5.2 科技應用的申請 5.2.1 科技應用的申請者必須為: (a) 於申請前 24 個月內曾為建造工程向議會繳付《建造業議會條例》(第 587 章)下徵款的承建商; (b) 於申請時為有效議會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或註冊分包商; (c) 政府或專業團體的顧問名冊,包括: (i) 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ii) 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iii) 香港建築師學會的第三組建築顧問公司名單及公司會員名單; (iv) 建築師事務所商會有限公司的第三組建築顧問公司; (v) 香港專業工料測量顧問公會轄下的會員公司; (vi) 香港測量師學會轄下的會員公司; (vii) 香港顧問工程師協會轄下的會員公司;或 (viii) 註冊工程顧問協會轄下的會員公司;或 (d) 其他在建造過程的參與者(包括物料供應商 1) 的申請亦會作個別考慮。 1 物料供應商的申請資格: i) 物料供應商的生產流程及生產設施須全部或主要部分奠基於香港;及 ii) 物料供應商所採用的創新或新科技,須為建造過程增加價值,並透過自動化、工業化和數碼化科技,為本地建造項目提升生產力、建造質素、安全及環保效益。 5.2.2 除了有關於建築信息模擬試用之科技應用外,科技應用申請的申請者必須有一個或以上已獲取或正在進行的建造合約,以實施科技的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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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建造業創新及科技基金條款和條件, 建造業創新及科技基金條款和條件, 建造業創新及科技基金條款和條件

申請資格. 5.1 除非基金秘書處向督導委員會建議作出下述第 7.1.3 條下的豁免,否則每項申請均要符合第 5.2 或 5.3 條(視何者適用而定)及第 5.4 至 5.4至 5.5 條所述的所有規定。 5.2 科技應用的申請 5.2.1 科技應用的申請者必須為: (a) 於申請前 24 個月內曾為建造工程向議會繳付《建造業議會條例》(第 587 章)下徵款的承建商; (b) 於申請時為有效議會註冊專門行業承造商或註冊分包商; (c) 政府或專業團體的顧問名冊,包括: (i) 工程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ii) 建築及有關顧問公司遴選委員會; (iii) 香港建築師學會的第三組建築顧問公司名單及公司會員名單; (iv) 建築師事務所商會有限公司的第三組建築顧問公司; (v) 香港專業工料測量顧問公會轄下的會員公司; (vi) 香港測量師學會轄下的會員公司; (vii) 香港顧問工程師協會轄下的會員公司;或 (viii) 註冊工程顧問協會轄下的會員公司;或 (d) 其他在建造過程的參與者(包括物料供應商 1) 的申請亦會作個別考慮。 1 物料供應商的申請資格: i) 物料供應商的生產流程及生產設施須全部或主要部分奠基於香港;及 ii) 物料供應商所採用的創新或新科技,須為建造過程增加價值,並透過自動化、工業化和數碼化科技,為本地建造項目提升生產力、建造質素、安全及環保效益其他在建造過程的參與者(包括物料供應商1)的申請亦會作個別考慮。 5.2.2 除了有關於建築信息模擬試用之科技應用外,科技應用申請的申請者必須有一個或以上已獲取或正在進行的建造合約,以實施科技的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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