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建議書 样本条款

聯合建議書. (i) 提交聯合建議書的倡議人可以是多於一個演藝團體/ 機構組成的聯盟, 當中的每個演藝團體 / 機構必須為根據《稅務條例 》( 第112章)第88 條獲豁免繳稅而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 團體,或為根據《 公司條例》( 第622 章)或 前《 公司條例》( 第 32章) 註冊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其宗旨及權力不包括向成員分派利潤)。上述每個演藝團體/ 機構均應擁有過去三年曾在香港舉辦演藝及相關教育活動的經驗 。 如有關演藝團體/ 機構在香港成立或設立的時間不足三年 , 則其主要人員必須在過去三年內曾在香港積極參與籌辦演藝活動。 (ii) 提交聯合建議書的演藝團體/ 機構須委派其中 一個團體/機構擔任主要倡議人( 下稱「 主要倡議人」), 作為正式代表, 負責處理所有與伙伴計劃有關的事宜,包括簽署協議、執行和統籌伙伴計劃的工作、管理和運用節目費,以及提交一切所需的報告。 提交聯合建議書的演藝團體/機構須制定日後參與伙伴計劃的行政制度和決策機制。如獲選為場地伙伴,倡議人須確保其主要倡議人取得根據《稅務條例》( 第112章)第88條獲豁免繳稅 而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的身分, 或為根據《公司條例》( 第622 章)或前《公司條例》( 第32章) 註冊成立的擔保有限公司 ( 其宗旨及權力不包括向成員分派 利潤 ) 。 上述身分必須在獲康文署通知獲選參與伙伴計劃後兩個月內取得, 以確保主要倡議人 有簽立協議的完全行為能力。 建議書內的其他演藝團體/機構或其幹事或須因應現行法律要 求, 簽立同一份協議, 確保妥善履行協議。 (iii) 除非有特殊情況並獲得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的批准, 否則在伙伴計劃進行期間聯合建議書內參與演藝團體 / 機構的數目不得增減。 (iv) 除非有充分理由, 否則聯合建議書內的所有參與演藝團體/ 機構不應與其他倡議人的建議書 (v) 聯合建議書的有關演藝團體也可選擇組成法人團體,以便與康文署簽署協議。團體的成員須一同簽署保證書, 確保遵守協議的條款及條件。
聯合建議書. (i) 聯合建議書可由多於一個演藝團體/ 機構聯合提交,當中的每個演藝團體/ 機構均須為根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或已根據任何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或在香港設立的協會/ 社團,具有過去三年曾在香港舉辦演藝及相關教育活動的經驗。如有關演藝團體/ 機構在香港成立或設立的時間不足三年,則其主要成員必須在過去三年內曾在香港積極參與籌辦演藝活動。 (ii) 聯合建議書的有關演藝團體/ 機構須委任其中一個團體擔任主要倡議人(下稱「主要倡議人」)並作為正式代表,負責處理所有與伙伴計劃有關的事宜,包括簽署協議、執行和統籌伙伴計劃的工作、管理和運用節目費,以及提交一切所需的報告。聯合建議書的有關演藝團體/ 機構須制定日後參與伙伴計劃的行政制度和決策機制。如獲選為場地伙伴,倡議人須確保其主要倡議人在獲康文署通知落實為場地伙伴後的兩個月內取得根據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條例》或已根據任何條例成立的法人團體法律地位, 以便簽署協議,建議書內的其他演藝團體或其授權幹事或須因應法律要求同時簽署協議,確保其履行合約條款。 (iii) 除在特殊情況並獲得場地伙伴計劃委員會的批 准外,否則聯合建議書內的所有參與演藝團體/機構於整個計劃期內均不得隨意增加和減少。 (iv) 除非有特殊理由,否則聯合建議書內的所有參與演藝團體/ 機構不能與其他倡議人的建議書重複。 (v) 聯合建議書的有關演藝團體也可選擇共同組成一法人團體與康文署簽署協議,其成員團體則須共同簽署保證文件,確保其履行合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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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入札の方法 条 入札者は、別紙様式による入札書を直接又は郵便等で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入札書の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