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样本条款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之间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约定进行处理。如登记机构相关的结算交收规则发生变化,则按最新规定办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或现金替代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组合证券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 投资者应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者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者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清算交收和登记办理时间将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业务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eal Time Gross Settlement,以下简称 RTGS)模式;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可采用代收代付处理。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相关规则。 投资者T日提交的申购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投资者T日提交的赎回申请受理后,登记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在T+1日办理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具体规则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申购与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涉及的申购赎回对价和基金份额的交收适用《业务规则》的规定,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基金管理人及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 《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现金替代和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