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样本条款

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已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已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直销机构及部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自 2016 年 12 月 12 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7 月 7 日及后续公告的相关日期起,开放通过直销机构及部分代理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与转换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 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 3:00 时间段。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2、 华安上海、北京、广州、西安、成都、沈阳的业务总部或分公司可以在 9:00-
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开放日。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其三年持有期到期日(含当日)起才能办理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与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转换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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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