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样本条款

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对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基金份额、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港股通标的成份证券申购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港股通标的成份证券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的方式。 投资人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人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及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港股通标的成份证券赎回替代款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人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协商处理,正常情况下,该款项的清算交收于赎回申请日后 7 个港股通交收日内交收,但如果出现港股通暂停交易或交收、流动性不足等原因导致无法足额卖出的,则该款项的清算交收可延迟办理。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申购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及与各方相关协议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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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方式,基金份额、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成分股的现金替代、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分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根据以上规则,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相关参与方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应付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因投资人原因导致现金差额或现金替代退补款未能按时足额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为基金的利益向该投资人追偿并要求其承担由此导致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

  •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或违反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 成交通知书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结果公告时,在云平台同步发送至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可在云平台自行下载打印《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将作为授予合同资格的唯一合法依据。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不得放弃成交。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機密保持 第14条 甲及び乙は、この契約に関連して、業務上知り得た相手方に係る機密事項を第三者に漏らしてはならない。

  • 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4.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 通知義務 第2条 市は、工期の変更、延長、工事の中止その他事業契約又は主債務の内容に変更が生じたことを知ったときは、遅滞なく当該事項を保証人に対して通知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本保証の内容は、市による通知の内容に従って、当然に変更されるものとする。 (履行の請求)

  •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上传的响应文件,为无效响应文件,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进行投标的概不负责。

  • 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