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 3.14.1 本基地興建之建築物地上層應提供80%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其中應依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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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 3.14.1 本基地興建之建築物地上層應提供80%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其中應依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本基地興建之建築物地上層應提供70%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作為社會住宅使用,其中應依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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