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 紙 競争に参加する者に必要な事項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前述保险单或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协议。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1 级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陈述和保证 5.1、 乙方保证,其为车辆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车辆没有被查封或被抵押、没有任何产权纠纷或其它权利障碍,车辆能够依法办理过户、转籍。 5.2、 乙方将如实向甲方提供与车辆有关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车辆的使用(包括实际公里数)、瑕疵、事故、修理、检验、抵押、税费缴纳等情况。乙方应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5.3、 除第十条所描述的内容外,车辆未遭受任何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发动机进水、重大维修(指对发动机、变速箱、离合器、转向系统、前后大梁或前后防撞梁的维修或更换)。 5.4、 车辆过户之前(除乙方将车辆交付给甲方并由甲方完全控制的期间外)所产生的所有交通事故责任、违章罚款、债务等由乙方承担;乙方该责任不因本协议履行完成或终止而终止。 5.5、 如本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并未将车辆交付甲方,其后乙方在将车辆交付甲方时若车辆状况与签订合同时车辆的情况有差异(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变化等),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披露该等情况。 5.6、 乙方同意甲方及甲方关联公司、生产厂商及其关联公司、品牌网络成员或上述公司委托为其或为乙方提供服务的服务提供商在专业服务的范围内使用车辆交易过程中乙方的相关信息(“信息”)或将信息用于客户服务或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或法定的义务。 5.7、 本条款仅适用于乙方车辆为 BMW 品牌车辆时)乙方确认其知晓 BMW 官方认证二手车 7 天无忧退换承诺,如其车辆被认定为 BMW 官方认证二手车,其将遵守 7 天无忧退换承诺(具体以 BMW 官方认证二手车厂家标准为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2024至2025年度生产负载均衡设备维保服务采购。 采购需求:详见附件二。 投标金额:小于人民币35万元(含税)。投标金额包含投标人为提供本合同项下所有服务所涉及到的所有费用,如税费等。 投标保证金:人民币7000元。 中标方式:根据本采购书“评分标准”对各投标文件进行评分,总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总分相同的,投标价格较低者中标候选排序在先,价格也相同的,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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