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养垃圾的运输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次扣 样本条款

管养垃圾的运输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每次扣. 1.0 分。 12、有机动车(包含电动车)未经许可在公园绿地范围内行驶的,四轮以上(包括四轮)的车辆每辆次扣 2.0 分,四轮以下 的车辆每辆次扣 1.0 分。 5 绿地、绿道和园林树木保护(包括古树名木保护) 8 分 1.每发现一宗违规占用城市绿地或绿道或砍伐迁移树木的,扣 5.0 分;未经审批在城市道路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每处扣 3.0 分;未按有关法规规定程序报批擅自砍伐或迁移古树名木的,每株扣 5.0 分。 2.未按《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DB44/T268-2005)要求设立古树名木标志的,每株扣 1.0 分。 3.对已死亡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古树名木,未根据合法的程序清除及销号的,每株扣 2.0 分。 4.在绿地、树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层;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垃圾和焚烧物料;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的;在公园绿地、树木保护范围内有吊挂、缠绕杂物或晾晒的,在树上刻划,钉铁钉,以树承重或就树搭建的,每株或每平方米或每处扣 1.0 分,古树名木每株每 项扣 2.0 分。 5.位于交通要道及游人量较多较集中的绿地中的古树名木,未设置有效的防护设施,每株扣 2.0 分。 6、绿地的竹枝、木枝围栏欠整齐美观的,每处扣 0.5 分。 7. 古树名木的病虫害控制不及时,视情况每株扣 1.0-2.0 分,其中对已被白蚁或其它害虫蛀食的古树名木未按《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T268-2005)采取正确处理办法的,每株扣 2.0 分。 8.对濒危古树未按《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 (DB44/T268-2005)采取科学合理的拯救和复壮措施的,每株扣 3.0 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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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資料 除了本《協議》外,服務營辦者亦須遵守相關《服務規格》所載列的規定/承諾,以及服務營辦者建議書和補充資料的內容(如有的話)。如這些文件內容出現矛盾,則以本《協議》為準。社署會密切監察服務營辦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規定。

  • 保険料 ご契約者にお払込みいただくお金のことをいいます。

  • 工程範圍內地上(下)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 3.機關供給材料或機具之供應協調事項。

  • 添付資料 の提案が必須となっている資料の「提案書頁番号」欄に頁番号が記入されていること。

  • 合意管轄 若因本契約而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 料金等の支払義務 基本料金の支払義務)

  • 过渡期安排 万盛股份将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匠芯知本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万盛股份享有,产生的亏损由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承担。过渡期的损益的确定以过渡期损益报告为准。 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同意且承诺,过渡期间,将对匠芯知本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匠芯知本股权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保证匠芯知本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交易对方各自确保其持有的匠芯知本股权在过渡期内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承诺在过渡期内,将合理、谨慎地运营及管理匠芯知本;确保标的匠芯知本管理层、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确保匠芯知本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匠芯知本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匠芯知本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保证匠芯知本的经营状况将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此外,未经万盛股份事先书面同意,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及匠芯知本作为连带责任方保证匠芯知本及其下属企业不进行下述事项:

  • 政策适用性说明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要求,在本次的技术方案中,采用符合政策的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节能产品、环保标志产品,主要产品与核心技术介绍说明如下: 序 号 主要产品/技术名称(规格型号 、注册商标) 制造商(开 发商) 制造商企 业类型 节能 产品 环保标志 产品 认证证书 编号 该产品报价在总报价中 占比(%)

  •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或甲方得於情事發生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變更契約 之請求: (一)適用法令有變更。 (二)年度預算異動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影響本契約之執行。 五、甲方或乙方應於接到他方請求變更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回覆是否同意;逾期未回覆者,他方得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