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样本条款

管理人可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包括. (1) 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券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依法决定停市等情形; (3) 本产品投资的公开或非公开交易市场的资产无法变现,或经管理人基于审慎的原则判断资产变现可能会对本产品投资收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4) 本产品发生巨额赎回情形的; (5) 当管理人认为某笔赎回申请会有损于本产品其他份额持有人利益时,或基于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6) 单个投资者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份额超过产品总份额【10】%的,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其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7) 发生本说明书约定的产品暂停估值的情形; (8) 本产品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含)发生巨额赎回,管理人有权暂停接受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等。投资者根据管理人披露的开放日可重新进行申购和赎回。对于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管理人还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 日。 (9) 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人基于审慎考虑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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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受入開始希望日 受入ガスの性状と圧力

  • 质疑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 年 月 日,向 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 采购人/代理机构于 年 月 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 使 用 说 明 本合同标准文本适用于购买现成货物的采购项目,不包括需要供应商定制开发、创新研发的货物采购项目。

  • 2 0/x 0 Ⅱ期 1~2 1 0

  • 違約金等) 甲が第12条又は前条第2項の規定により契約の全部又は一部を解除した場合は、乙は契約金額の100分の10に相当する額を違約金として甲の指定する期間内に支払わ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 分段完成履約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 分段完成期限與其他採購契約之進行有關者,逾分段進度,得計算違約金,不受第 2 目及第 3 目之限制 廠商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廠商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