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法律和仲裁 样本条款

管辖法律和仲裁. 12.1 任何协议或争议应受管辖地(定义见上文)的法律管辖并依其进行解释。 12.2 如果买方和 Elkem 都在管辖地依法注册,则争议应由管辖地的主管法院解决。 否则,应提交仲裁并根据国际商会 (ICC) 规则通过仲裁解决最终争议,国际商会规则被视为以引用方式纳入本条款。 除非另有书面约定,否则仲裁地点或法定地点应为管辖地的首都。 使用的语言应为英语。 对于涉及金额为 200,000 美元或以下的争议,应由国际商会任命一名仲裁员,双方同意,Elkem 可选择根据国际商会规则第 30(2)(b) 条适用的国际商会加急程序。 对于涉及金额超过 200,000 美元的争议,应根据国际商会规则任命 3 名仲裁员。
管辖法律和仲裁. 本《意向书》受瑞典实体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因本《意向书》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争端或索赔,或有关本《意向书》的违约、终止或无效事宜,均应依照斯德
管辖法律和仲裁.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应首先由双方讨论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则争议应被提交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按照其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且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员人数为三(3)名。仲裁语言为中文。
管辖法律和仲裁. 本合同受到 Isola 实体提供商品的所 在国家/地区的法律的约束。不包括与商品国际销售相关的 所有国际公约。双方应尽商业上合理的努力友好地解决纠纷,包括委派高级管理人员见面协商解决此类纠纷。如果高级管 理人员未能在首次书面请求后三十 (30) 天内解决纠纷,那 么与本合同相关的任何纠纷或权利主张(包括有效性、无效 性、违规或合同终止)将交由仲裁解决。 如果商品由德联高科(香港)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仲裁则提交给位于香港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在根据仲裁中心的规定提交仲裁通知后,根据这些规定执行。 如果商品由德联覆铜板(惠州)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仲裁将提交给深圳国际仲裁法庭 (SCIA),并在提交仲裁通知后,根据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规定执行。双方应始终遵守 SCIA 作出的与提交解决的任何争议相关的所有要求和规定。可提交证明文件的副本,无需公证书,除非 SCIA 法庭下达明确指令。SCIA 法庭的任何临时裁定或命令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任一方未能执行此类临时裁定或命令,则会受到制裁。 如果商品由德联覆铜板(苏州)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仲裁将 提交给中国上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CIETAC),并在根据委员会的规定提交仲裁通知后,根据这些规定执行。双方应始终遵守 CIETAC 作出的与提交给 CIETAC 解决的 任何争议相关的所有要求和规定。可提交证明文件的副本, 无需公证书,除非 CIETAC 法庭下达明确指令。CIETAC 的 任何临时裁定或命令均具有约束力,如果任一方未能执行此 类临时裁定或命令,则会受到制裁。 如果商品由台湾德联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关仲裁将提交给位于台北的台湾中华仲裁协会,并在根据协会规定提交仲裁通知后,根据这些规定执行。 如果商品由 Isola Asia Pacific (Singapore) Pte. Ltd 提供,相关仲裁将提交给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并在根据中心规定提交仲裁通知后,根据这些规定执行。 在任何情况下,仲裁程序均具有保密性,并应由三位 (3) 仲 裁人员用英语进行。仲裁人员无权判定惩罚性赔偿、律师费 和相关费用或者不由胜诉方的实际损失所衡量的任何其他损 失,并且不得作出任何不符合合同和适用法律的裁定、裁决 或判定。仲裁人员的裁定具有最终效力、约束性且不可抗诉,并可由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作出判决。与本纠纷解决 流程和仲裁相关的所有声明或材料均属于机密,不得披露给 任何第三方,除非法律或传票有明确的要求。双方愿意将本 文所述的纠纷解决流程作为本合同或其标的引起的任何纠纷 的唯一补救措施。
管辖法律和仲裁. 本协议以及因本协议或其标的物或其订立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包括任何非合同争议或索赔)应受英格兰威尔士法律管辖,并根据英格兰威尔士法律进行解释。 任何因本协议或其履行事项引起的争议、索赔(包括任何非合同争议或索赔),应提交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根据提交仲裁通知时有效的 HKIAC 管理的仲裁规则进行管理的仲裁,并最终得以解决。仲裁地为香港。仲裁员的人数应为三名。仲裁程序应以英文进行。

Related to 管辖法律和仲裁

  •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在上一开放日 20%以内(含 20%)的部分,根据前段“ (1) 全额赎回”或“ (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