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單、通知書或確認書. 16.1 一個列出賬戶提存以及賬戶持有人各項存款、交易或投資摘要的戶口結單由銀行按月及在結單週期結算日後的十四天內發出。通知書或確認書由銀行在任何交易後的十四天內發出。
16.2 賬戶持有人同意應負全責確保每份結單、通知書或確認書按通常的郵遞時間及時由賬戶持有人收取,及如未能及時收取時立刻向銀行作出詢問並索回該等文件。賬戶持有人承諾核實每份結單、通知書或確認書的正確性,及如其記錄或細節有任何矛盾、遺漏、錯誤或不正確之處或記錄,賬戶持有人將在收取上述任何文件後的九十天內通知銀行。於九十天後,銀行之記錄及結單、通知書或確認書的詳情,對賬戶持有人而言, 將為不可推翻的證據( 而不須進一步證明記錄或詳情的準確性), 除非是已通知的任何指稱的錯誤, 及銀行有權對錯誤或不適當的記錄或詳情進行調整及修改(銀行可在任何時候行使該等權利)。
16.3 銀行就有關賬戶及結單、通知書或確認書中載明的存款、交易或投資細節不承擔任何責任,儘管在賬戶記錄、結單、通知書或確認書中有任何矛盾、遺漏、錯誤、不準確或不正確記錄或詳情( 不管是因任何人的偽造、欺詐、缺乏授權, 疏忽或其他原因而記錄、處理或支付所導致), 惟下列情況則屬例外:
(a) 由任何第三方(包括賬戶持有人之僱員、代理人或員工)的偽造或欺詐行為所引起, 及銀行沒有合理地謹慎處理之未授權交易;
(b) 銀行之僱員、代理人或員工的偽造或欺詐行為所引起之未授權交易; 或
(c) 銀行或銀行之僱員、代理人或員工的過失或疏忽所引起之其他未授權交易。 儘管賬戶持有人未履行任何結單、通知書或確認書須賬戶持有人簽署確認收件並且寄回之要求, 本第 16 節的前述規定對賬戶持有人仍具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