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时. (1) 本计划 A 类份额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8.5%,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本计划B 类份额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为 13.86%,其对应收益分配金额采用单利计算,预期固定年化收益率及收益均以计划份额的认购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 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依次分配予本计划 A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 产和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然后分配 B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及 B 类份额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最后分配 C 类份额全部初始委托财产本金,分配后的本计划净资产如有剩余,则剩余部分的 20%分配予本计划 B 类份额, 75%分配予本计划 C 类份额,5%作为浮动投资顾问费分配给本计划投资顾问上海涌泉亿信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
(0) 如果终止时本计划净资产无法保证本计划 A 类、B 类、C 类份额的全部初始委托财产以及本计划 A 类、B 类的预期固定收益(扣除存续期已分配的现金收益),该差额部分由补足义务人无条件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差额补足所涉及款项须以现金形式支付至本资管计划托管账户,用于提高计划整体净值。具体约定以与补足义务人飞凯控股有限公司(PHICHEM HOLDINGS, LIMITED)、XXXXXXX XXXXX 及上海凯佳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的《收益支付及差额补足协议》为准。
(5) 资产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资产管理合同终止时本计划 A 类份额及 B 类份额、C类份额持有人的预期收益,即如在资产管理管理合同终止时委托财产出现极端损失、补足义务人不履行差额补足义务等情况下,本计划A 类份额及 B 类份额、C 类份额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预期收益乃至投资初始委托财产受损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