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和保证续保 样本条款

续保和保证续保. 自您首次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以非续保(见 8.7)形式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我们按如下规则提供保证续保。 若您首次投保本保险,自首次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 6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若您以非续保形式投保本保险,则自以非续保形式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 6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续保和保证续保. 自您首次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或自您以非续保(见 8.7)形式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我们按如下规则提供保证续保。 2.2.1 保证续保期间 若您首次投保本保险,自首次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 6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若您以非续保形式投保本保险,则自以非续保形式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 6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2.2.2 保证续保权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享有如下保证续保权: (1)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该保证续保期初约定的费率表依被保险人年龄变化、有无基本医疗保险(见 8.8)等交纳相应的保险费,该保险费不因本保险的整体费率调整而改变; (2)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申请; (3)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的保证续保权不因该保险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2.2.3 保证续保权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我们不再接受续保: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我们提出停止续保申请; (2) 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81 周岁(见 8.9); (3) 您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未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等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交纳相应的续保保险费; (4) 如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终止您的保证续保权。 2.2.4 续保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您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有无基本医疗保险等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交纳相应的续保保险费后,我们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我们保留因风险原因调整本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若费率调整,将及时通知您,并自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起适用。我们不会因单一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变化或历史理赔情况单独调整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率。 若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因不可控因素导致本保险统一执行停售,我们将不再接受续保,但会向您提供投保其他保险产品的合理建议。 2.3
续保和保证续保.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5 个保险期间为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投保人未做不续保声明,且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合同自动续保,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续保和保证续保.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3 个保险期间为保证续保期间。 如投保人在投保时同意续保,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一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投保人未做不续保声明,且已交纳了续保保险费,本合同自动续保,但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保险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的除外。

Related to 续保和保证续保

  • 费用结算 1、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甲方应根据采购计划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按规定将印刷费用全部支付(或申请支付)给乙方。其中确认“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令、办理国库支付手续,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计入甲方付款期限),将印刷费用支付给乙方;确认“财政授权支付或单位自行支付方式”的,由甲方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印刷费用支付给乙方。

  •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 重大风险提示 ‌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报告书的其他内容和与本报告书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认真地考虑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 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 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契約容量 契約上使用できる最大容量(キロボルトアンペア)をいいます。

  • 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 一般管理費 00,000,000 (1.人件費+2.事業費)の 10%以内 (注2:小数点以下切り捨て) 5.小計 (注3:落札金額と一致) 6.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 5.小計(※)× 10% (注4:小数点以下切り捨て) 7.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