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用结算. 1、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甲方应根据采购计划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按规定将印刷费用全部支付(或申请支付)给乙方。其中确认“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令、办理国库支付手续,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计入甲方付款期限),将印刷费用支付给乙方;确认“财政授权支付或单位自行支付方式”的,由甲方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印刷费用支付给乙方。
2、 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由甲方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 】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印刷费用支付给乙方。
3、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设计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设计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设计人;设计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设计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设计人重新提交。设计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费用结算. 4.1 甲方应按本合同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付款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下列单据:
(1) 填写正式、全面、清楚的印刷服务发票;
(2) 每次印刷的验收单(必须有甲方验收人签字)。
4.2 甲方应对有关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以转帐或支票方式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
费用结算. 1、 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单位:甲方应根据采购计划确认的资金支付方式,按规定将印刷费用全部支付(或申请支付)给乙方。其中确认“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甲方应在印刷品验收合格后【 3 】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国库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令、办理国库支付手续,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不计入甲方付款期限),将印刷费用支付给乙方;确
费用结算. 5.1 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确认的书面报价及杂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所产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及报酬 (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
5.2 乙方同意甲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结算并支付相关费用,
1) 在甲方付清乙方所有费用后,乙方才交付正本提单、运单、提货单或货物。
2) 乙方先交付提单,并于每月初(9 日之前)将上月 1 日至 30 日之间开航的航次所产生费用的对账单通过邮件、QQ 或传真发至甲方指定人员。甲方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并通知乙方开发票(若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回复,则视为同意,但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在开票前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不迟于每月 20日前结清,汇入乙方指定银行帐号,并提供付款明细或其它有关凭据,以便乙方及时向银行查询及销账。
5.3 如甲方在本合同 5.2 条中选择第二种付款方式,则乙方授予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之业务信用额度为折合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甲方应在信用期限内将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付至乙方账户。一 旦甲方的赊账金额超过此额度的,即使在账期之内,乙方也有权要求甲方将费用结清后再次委托。
5.4 甲方 1 个月内货量小于 3 票的,自动取消月结,甲方需单票付款买单。
5.5 凡甲方指定由第三方代付款的,发生拒付、少付、延期付款等事宜,甲方仍负有支付的义务。
5.6 本协议不接受运费、佣金对冲结账,亦不得因其他争议影响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及报酬的结算。若甲方逾期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总金额的 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乙方可能因此而遭受的汇率损失。
5.7 若甲方未按本协议依时依序、准时、全额支付所有费用的,逾期付款达到 3 天的,乙方有权立即中止协议,并有权留置和/或扣押甲方委托的任何货物和与此相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运输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运单等运输单据,以及报关单等其他资料),直至甲方结清所有费用为止。因扣货、扣单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风险和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费用结算. 按照采购人和乙方签订的会计、审计服务委托合同的约定支付。
费用结算. 5.1 结算时乙方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下列单据:
5.1.1 正规的、内容填写全面清楚的电子发票,如采购单位需要,乙方应开具纸质发票,采购单位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
5.1.2 东辽县政府采购电子商城生成的合同、结算单(应标明商品品名、型号及商品数量等)、验收单。
5.2 采购单位审核有关单据无误后,须按电子商城管理规定向乙方支付有关费用,一律不得采用现金结算。
费用结算. 1、 结算方式: 。
2、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甲方未收到发票的,有权不予支付相应款项直至乙方提供合格发票,并不承担延迟付款责任。发票认证通过是付款的必要前提之一。
费用结算. 12.4.1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2.4.2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2.4.3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人重新提交。勘察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5 条的约定执行。
12.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2.3.3 项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