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期的租赁合同. 创源传感器原于2014年8月1日与中山市大骏物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中山市大骏物业有限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中山市民众镇大骏布业城(骏旺街)15号租赁给创源传感器使用,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1600平方米,租赁期间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租金为8.88元/平方米/月。该租赁合同已到期,双方续签了租赁合同,租赁房屋地址、面积不变,租赁有效期延续至2018年8月1日,租金为11元/平方米/月。创源传感器已经取得了中山市大骏物业有限公司就该租赁物业所在土地提供的中府国用(2005)第080637号土地使用权证、中山市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复(中计基[2000]430号)和中山市财贸委员会的立项预审复函(中财委函[2000]19号)等文件,但中山市大骏物业有限公司尚未取得房产证书。 上述租赁物业中除新增的第1宗、第2宗租赁物业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就上述租赁合同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办理租赁登记手续,并不会导致上述租赁协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