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事项. (1)定点维修程序 1、送修单位每次维修前,根据各自定点维修企业负责的车辆,将需要维修的车辆,送该定点维修企业,对车辆进行检查。 2、维修企业检查车辆后提出维修方案和经费预算,填制《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附件1),交送修单位。 3、送修单位审查《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需由送修单位人员在表上签名,送修单位领导审批,方可进行维修。 4、维修经费预算2000元(含)以上的,需警保处装备科在《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上审核,警保处主任审批;维修经费预算5000元(含)以上的,需分管警保处局领导在《车辆维修保养审批表》上审批。 (2)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交警部门依法进行事故定责处理,采购人责任车辆所承担维修的部分,按上述规定办理送修手续;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维修的车辆,须按其规定执行,如在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所涉及维修费用不由采购人承担;对方车辆受损维修不属于本规定范围,由使用单位依法依规另行处理。 (3)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车辆,须到汽车厂商指定的售后服务网点进行免费维护保养、保修,如定点维修服务企业实施了本应由汽车厂商负责的免费维护保养、保修,则产生的维修服务费用由定点维修服务企业自行承担 。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