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范围 (1)室内、室外、上、下水管道断裂 样本条款

维修范围 (1)室内、室外、上、下水管道断裂. (2)供电设备、给排水设备。 (3)公共上、下水管道喉管、水闸损坏。 (4)照明设备电路及电力装置的局部和全部修复。 (5)办公大楼及综合楼所有窗、门、五金器具的局部损坏及整体修复。 2.运行、日常养护范围及小修 (1)各楼层熔断丝、插座、插头、空气开关、漏电开关、电源插头座、各种灯头、灯座的故障维修等零配件更换。 (2)各楼层各种龙头失灵故障,各种水闸渗油和损坏,室内外上下水道堵塞不畅,各种零配件失灵故障,水表故障。 (3)供电设备、给排水设备。 ★(八)对物管公司的要求 1.供应商应具有一定的服务业绩和成果,具有国家批准的相关资质或经营范围。 2.供应商整体人员素质高,上岗人员统一着装,服装要求美观、大方、整齐、规范,服装款式和颜色需双方协商决定。 3.上岗人员必须经过系统、规范的岗前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职业道德和操手,能熟练掌握基本的接待礼仪、服务技能和专业技能(如灭火器、消防栓、常用设备的使用和保安的自身防卫等) 4.上岗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或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疾病等,具有较好的精神面貌,要求做到姿态端庄,服务热情,工作敬业,责任心强。 5.供应商提供的维修工(工程部人员)应有专业上岗证(费用包含在磋商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6.供应商应向采购单位提供一套完整的管理模式和服务章程(包括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赔偿条款等)。 7.成交后,成交供应商必须把各服务岗点的保安员、保洁员、绿化养护人员配置名单(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花名册提交采购人备案。 8.成交后提供的上岗人员必须是成交供应商的在职正式员工,并 按规定办妥员工社保缴费证明手续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可上岗。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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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 所 氏 名 印 住 所 氏 名 印 (総則)

  •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 投资比例 本理财计划各投资资产占总资产的配置比例如下: 投资资产 配置比例 特殊资产类型 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0%-50% 本理财计划自成立日起〖1个月〗为建仓期,管理人应当在建仓期结束前使各项投资比例符合约定。在理财计划存续期间如遇市场变化导致各类投资品投资比例暂时超出以上范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管理人将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15个交易日内调整至上述比例范围。 本理财计划可以投资不存在活跃交易市场并且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资产,上述资产比例可以达到50%以上。

  • 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12,129.86

  •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CS,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 5 分或 5 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 96 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