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协议纠纷 样本条款

股份回购协议纠纷. 2020 年 9 月 9 日,金智百业源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金智百业源与陈启章签订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013 年 9 月,金智百业源于以增资方式入股中自净化时,就投资相关事宜与陈启章、中自净化等相关方另行签署了《关于<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后续陆续签署了《关于<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相关协议,根据该等协议的相关约定,因中自环保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应业绩,亦未在约定时间内实现上市,陈启章需依约履行回购义务,由陈启章或其指定方受让金智百业源持有的中自环保相关股份。 2020 年 4 月 3 日,经双方对股份回购事宜达成合意并对回购价格重新协商一致,金智百业源与陈启章签署了《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份回购协议》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金智百业源将其持有的中自环保 200.5782 万股股份转让给陈启章,转让价格为 13.87 元/股。 2020 年 9 月,金智百业源认为因公司于 2020 年 1 月就增资事宜发出的股东大 会通知等相关会议文件记载的增资价格为“不低于 13.87 元/股”,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办理增资相关工商登记时,相关文件记录的实际增资价格为不低于 21.94元/股,中自环保存在向金智百业源故意隐瞒中自环保本次增资时的真实价格及中自环保当时真实的财务数据的情形,导致金智百业源与陈启章协商股份回购事宜时对回购定价依据存在误解。因此,金智百业源认为其于 2020 年 4 月与陈启章签署《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及相关股份转让行为,系中自环保以欺诈手段使其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故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相关股份回购协议。 2020 年 9 月 21 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向陈启章送达“(2020)成仲案字第 1624 号”《答辩通知书》,确认受理该案;2020 年 12 月 15 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待仲裁庭作出裁决。 鉴于上述仲裁案件所涉争议标的股份数仅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11%,占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 54.35%的股权的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清晰性,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因此,本所认为,上述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法 院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络渠道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境内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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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货物包装 1、 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包装。该包装应适于远程运输和反复装卸,并具有防潮、防震、防锈、防霉等作用,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甲方指定地点。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相应的每套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文件,例如:商品目录、图纸、使用说明、质量检验证明、操作手册,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等。该类文件应包装好随货发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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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この契約書及び仕様書等における期間の定めについては、民法(明治29年法律 第89号)及び商法(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の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るものと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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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授权通知的变更 1、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作日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书面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加盖公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传真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原件送交基金托管人。若原件与传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2、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传真方式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自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生效。

  • 暂停估值 当本产品资产的估值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无法准确评估产品资产价值或存在中国银保监会认定的导致无法准确估值的其它情形时,产品管理人可暂停产品的估值直至另行通知,由此造成的损失,产品管理人和托管机构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