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回购协议纠纷 样本条款

股份回购协议纠纷. 2020 年 9 月 9 日,金智百业源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金智百业源与陈启章签订的《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2013 年 9 月,金智百业源于以增资方式入股中自净化时,就投资相关事宜与陈启章、中自净化等相关方另行签署了《关于<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并于后续陆续签署了《关于<四川中自尾气净化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相关协议,根据该等协议的相关约定,因中自环保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相应业绩,亦未在约定时间内实现上市,陈启章需依约履行回购义务,由陈启章或其指定方受让金智百业源持有的中自环保相关股份。 2020 年 4 月 3 日,经双方对股份回购事宜达成合意并对回购价格重新协商一致,金智百业源与陈启章签署了《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份回购协议》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金智百业源将其持有的中自环保 200.5782 万股股份转让给陈启章,转让价格为 13.87 元/股。 2020 年 9 月,金智百业源认为因公司于 2020 年 1 月就增资事宜发出的股东大 会通知等相关会议文件记载的增资价格为“不低于 13.87 元/股”,但公司于 2020 年 5 月办理增资相关工商登记时,相关文件记录的实际增资价格为不低于 21.94元/股,中自环保存在向金智百业源故意隐瞒中自环保本次增资时的真实价格及中自环保当时真实的财务数据的情形,导致金智百业源与陈启章协商股份回购事宜时对回购定价依据存在误解。因此,金智百业源认为其于 2020 年 4 月与陈启章签署《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及《中自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协议的补充协议》及相关股份转让行为,系中自环保以欺诈手段使其在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故向成都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撤销相关股份回购协议。 2020 年 9 月 21 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向陈启章送达“(2020)成仲案字第 1624 号”《答辩通知书》,确认受理该案;2020 年 12 月 15 日,成都仲裁委员会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案尚待仲裁庭作出裁决。 鉴于上述仲裁案件所涉争议标的股份数仅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11%,占实际控制人直接和间接控制的 54.35%的股权的比例较小,不会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股权清晰性,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的情形。因此,本所认为,上述仲裁案件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影响。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xxxx://xxxx.xxxxx.xxx.xx/ ) 、 中 国 法 院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 ) 、 12309 中 国 检 察 网 ( xxxx://xxx.xxxxxx.xxx.xxx.xx/ ) 、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等公开网络渠道的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境内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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