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 2018 年 7 月 23 日,上杭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于 2019 年 11月收购的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安监罚﹝2018﹞27-1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试生产前未组织专家审查试生产方案,试生产时未组织专家对试生产条件进行确认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2.5 万元。 2019 年 9 月 20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杭)应急罚﹝2019﹞34-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储存的化学危险品无明显的标志而被处以警告并罚款 1.5 万元。 龙岩思康前述行政处罚发生在发行人对其实施收购之前,且龙岩思康已在收购前缴纳罚款并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前述行政处罚可不视为发行人受到的行政处罚。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2020 年 7 月 21 日,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闽龙杭环责改字[2020]11 号),根据前述决定书,龙岩思康因“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未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 被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建设。 龙岩市上杭生态环境局已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证明》,龙岩思康已根 据要求停止建设,并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取得了该局就龙岩思康新型功能性氟材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作出的批复,龙岩思康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处罚也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除上述处罚外,龙岩思康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不存在其他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行为,未受到过该局作出的其他处罚。综上,龙岩思康上述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2021 年 2 月 4 日,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向发行人子公司龙岩思康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2021]1-1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龙岩思康因相关车间内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未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等行为而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 32.5 万元的行政处罚。 龙岩思康已缴纳罚款,并就整改情况取得了上杭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杭)应急复查[2021]危化 10 号)。同时,上杭县应急管理局已出具《证明》,确认龙岩思康已在规定时间内缴清了全部罚款并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人员伤亡或不良社会影响,应急管理局已同意龙岩思康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此外,龙岩思康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占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的比例均不到 0.2%,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影响轻微。综上,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4、 2021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皇岗海关向发行人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皇关处四简决字[2021]0243 号)。根据前述处罚决定,发行人因 2021 年 4 月 3 日以一般贸易方式申报的货物存在未能提供《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与申报不符的情形而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海关企业进出信用信息公示平台(xxxx://xxxxxx.xxxxxxx.xxx.xx/),因光明田中在 2016 年 9 月 29 日变更营业执照法人信息后未及时向海关进行申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于 2017 年 5 月 11 日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蓉关审(综)当违字[2017]0085 号),决定对光明田中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发行人说明,光明田中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于 2017 年 5 月补充完成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申报。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对问题 7 答复:“如被处罚主体为上市公司收购而来,且相关处罚于上市公司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视为上市公司存在相关情形。但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主要来源于被处罚主体或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的除外。”鉴于光明田中系发行人于 2018 年 4 月收购为控股子公司,光明田中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系于发行人收购完成之前执行完毕,本所认为,光明田中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视为发行人存在相关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不利影响。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在地市监局、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区发展治理和社会事业局、社会保险业管理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税务局、海关、派出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园城市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建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建设等部门/ 机构出具的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天眼查(xxx.xxxxxxxxxx.xxx)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index.html)、国家税务总 局(xxxx://xx.xxxxxxxx.xxx.xx/)、生态环境部(xxxx://xxx.xxx.xxx.xx/)、海 关 总 署 ( xxxx://xxx.xxxxxxx.xxx.xx/ ) 、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 xxxxx://xxx.xxxx.xxx.xx/ )、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xxxx://xxx.xx.xxx.xx/10462/zfxxgkzn/zfxxgk_xxgkzn.shtml)、成都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xxxx://xx.xxxxxxx.xxx.xx/govInfo/)等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网站的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发行人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 1,000 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2020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税罚[2020]7 号),发行人全资子公司任网游因丢失发票被处以罚款 1,250 元。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南山区税务局 2021 年 4 月 7 日出具《税务违法记录证 明》(深税违证[2021]15362 号),证明“我局暂未发现该纳税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有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任网游受到上述行政处罚是因为丢失发票,情节轻微,处罚金额较小,且税务部门已出具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故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 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 处罚部门 处罚事由 处罚金额 决定书/ 告知书编 性质认定 号 罚款 16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16 条、第 58 条之规定,医疗、药品、医 疗器械广告中包含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 率的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 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 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行政处罚情况. 截至 2021 年 3 月 31 日,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子公司大地海腾存在以下行政处罚: 2021 年 4 月 20 日,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应急罚 (2021)执法-4 号),大地海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实施空调机房组合式空调机组运行操作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安全生产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的情形,被处以罚款人民币 10,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公司及大地海腾已针对上述事项进行整改,大地海腾的上述行政处罚事由情节轻微且罚款金额较小,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社保、公积金、安全生产等 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除上述大地海腾受到的行政处罚外,公司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苏州广慈曾受到涉及卫生、工商等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就处罚事项,苏州广慈已足额缴纳相应罚款或就被处罚事项予以整改,行政处罚涉及金额占收入及净利润比例较小,对苏州广慈后续业务开展和持续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障碍。 根据苏州市卫健委、吴中区市监局、吴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吴中生态环境局、吴中区住建局、主管税务、消防等政府机关出具的证明以及苏州广慈所提供的资料、出具的说明与承诺,苏州广慈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1 000 元 2 2019 年 5 月,吴中区市监局因苏州广慈购进并使用的药品硫酸氢氯吡格雷片(波立维)不是符合相关规定的公司分装的产品,将 该等药品按照假药论处,对苏州 根据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 2,458.80 元
1 800 元 4 2019 年 12 月,苏州市卫健委因苏州广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对苏州广慈给予警告处罚。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实验室有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有许可证件的,并由原发证 部门吊销有关许可证件。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国金国银提供的资料、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国金国银近三年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A. 根据甘肃省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0000 年 6 月 19 日作出的 “兰新国税一简罚[2017]85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简易)》, 国金国银因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项第( 五) 项对国金国银处以人民币 200.00 元的行政处罚。上述罚款已经缴纳完毕。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将省级和省级以下的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兰州新区整合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并成立兰州新区税务局。根据兰州新区税务局代原兰州新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的《证明》,国金国银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能够按时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未发生重大税收违法违规行为。鉴于国金国银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相关的违法行为已得到纠正, 且作出行政处罚的政府机关已确认国金国银的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本所律师认为,国金国银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构成本次交易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B. 根据 2016 年 11 月 15 日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闲置土地认定 与处置意见的通知》,国金国银 2013 年 3 月 15 日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 102.034 亩用地, 其中建设用地 85.882,亩, 代征用地 16.152 亩。其中 35 亩用地( 面积 以实测为准)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期 2013 年 7 月 15 日两年以上未开工建设, 被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认定为闲置土地; 并拟收回国金国银未开发建设约 35 亩用地( 面积以实测为准) 的部分土地使用权。同时根据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出具的《证明》, 对于已经开发的约 50.882 亩的土地,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确认不收回、不处罚, 对未开发建设约 35 亩用地( 面积以实测为准) 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行政处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境内子公司共存在 1 项罚款金额 1 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1 月 11 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向三五互联出具厦公思(何边)行罚决字[2021]00004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三五互联未依法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导致客户域名发布违规信息,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作出罚款 35,000 元的行政处罚。 发行人已缴清上述罚款并对相关情况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上述相关处罚依据未认定该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三五互联作出 35,000 元的行政处罚内容,相对于 100,000 元的顶格处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