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转让协议(一) 样本条款

股份转让协议(一). 2022 年 1 月 4 日,建华咨询与王维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一) 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转让方):王维华 乙方(受让方):广东建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标的股份:甲方拟根据本协议转让给乙方的 50,371,529 股上市公司股份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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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转让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包装标志 6.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a) 合同号: ; (b) 收货单位: ; (c) 出厂或装箱日期: ; (d) 目的地: ; (e)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 (f) 毛重/净重: kg; (g) 尺寸(长×宽×高,以厘米或 cm 计): 。 6.2 如果每件包装箱重量在 2 号(t)或 2 吨(t)以上,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请勿倒置”、“防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 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人民币 21,000 万元收购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地佩尔”)100%之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20 年 2 月 20 日与王正朝、邹定勇、唐淑宣、温萍、王愎 生、吴洪伟 0 名自然人签署了《关于自贡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 权收购协议》(以下简称“《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2020 年 3 月 20 日,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名自然人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xxxx://xxx.xxxxxx.xxx.xx)《关于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人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10)。 鉴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了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相关监管政策发生变化,为确保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经各方友好协商,决定根据上述最新规定对《新地佩尔股权收购协议》的个别条款进行修订。2020 年 6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王正朝、邹定勇等六人签署<关于自贡新地佩尔阀门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次交易对方王正朝、邹定勇、唐淑宣、温萍、王愎生、吴洪伟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基本要求 1、 投标方所供的货物,必须符合中国最新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项目所在地政府有关特殊要求。 2、 投标方所供货物涉及的专利权技术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它技术等,应保证招标方不因此受到任何侵权指控以及实际损失。 3、 投标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的先进性、可靠性、经济性和实用性,并为全新货物(或设备)。 4、 投标方应满足招标方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必要时应当免费提供技术承诺或担保。 5、 投标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或设备)为中国政府指定或规定的主管部门公布的非淘汰货物(或设备),并尽力提供中国政府指定或规定的主管部门认可的环保型和节能型货物(或设备)。 6、 投标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的完整性和成套性,能保证货物的正常运行、使用。 7、 投标方应对招标方采购的货物所涉及的技术、产能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招标方拥有追究投标方泄密责任的权利;招标方如有需要,投标方应无条件签署保密协议。

  • 意识功能障碍 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其他约定事项 1. 采购文件及其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承诺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2.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3. 本合同一式__份, 需方__份,供方__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 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 000 号法定代表人:脱利成 注册资本:120,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MABPHDJ41M成立日期:2022 年 5 月 27 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水泥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棉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制造;水泥制品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祁连山持有祁连山水泥 100%股权,中 国建材系祁连山控股股东,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系祁连山水泥实际控制人 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经审计),祁连山水泥资产总额 1,257,096.53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 807,992.45 万元, 2022 年 1-5 月营业收入 291,074.16 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 26,928.99 万元。 祁连山水泥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 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 10%,每级相差 10%。

  • 相关说明 19.4.1 为保证磋商活动顺利进行,供应商可派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网上答疑; 19.4.2 磋商小组根据与供应商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磋商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作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9.4.3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初审的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19.4.4 无论何种原因,即使供应商磋商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响应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扫描件的,磋商小组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19.4.5 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及符合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外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