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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mon use of 董事利益 Clause in Contracts

董事利益. 30.1 董事(除獨立董事外)於其擔任董事期間,可同時擔任公司任何其他帶薪職位,其期間、條件及報酬等由薪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請董事會決定之。 30.2 董事之報酬僅得以現金給付。該報酬之金額應由薪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請董事會決定,且應參酌董事對公司之服務範圍、價值及國內外同業之水準給付。公司應支付董事為參加董事會、委員會、常會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會議之旅費、住宿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及/或支付由薪酬委員會建議、董事會決定之薪資。前述決定應遵守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辦理。 30.3 除法令或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得在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表公司,該董事個人或其公司得就其提供之服務收取相當於如其非為董事情況下的同 等報酬。 30.4 董事如在公司業務範圍內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行為,應在從事該行為之前,於股東會上向股東揭露該等利益的主要內容,並在股東會上依特別(重度)決議取得許可。如董事違反本條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得以普通決議,要求董事交出自該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和所有收益,但自相關所得發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30.5 董事對董事會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如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根據上述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或代理行使表決權的董事,其表決權不應計入已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的表決權數。但公 司於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不適用上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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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ples: 章程大綱和章程

董事利益. 30.1 董事(除獨立董事外)於其擔任董事期間,可同時擔任公司任何其他帶薪職位,其期間、條件及報酬等由薪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請董事會決定之董事(除獨立董事外)於其擔任董事期間,可同時擔任公司任何其他帶薪職位,其期間、條件及報酬等由薪酬委員會(定義如第 32.10 條)建議並提請董事會決定之。 30.2 董事之報酬僅得以現金給付。該報酬之金額應由薪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請董事會決定,且應參酌董事對公司之服務範圍、價值及國內外同業之水準給付。公司應支付董事為參加董事會、委員會、常會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會議之旅費、住宿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及董事之報酬僅得以現金給付。該報酬之金額應由薪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請董事會決定,且應參酌董事對公司之服務範圍、價值及國內外同業之水準給付。公司應支付董事為參加董事會、委員會、常會、任何種類股份或債券之持有人會議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會議之旅費、住宿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及/或支付由薪酬委員會建議、董事會決定之薪資。前述決定應遵守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辦理。 30.3 除法令或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得在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表公司,該董事個人或其公司得就其提供之服務收取相當於如其非為董事情況下的同 等報酬除法令、章程或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得在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表公司,該董事個人或其公司得就其提供之專業服務收取相當於如其非為董事情況下的同等報酬。 30.4 董事如在公司業務範圍內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行為,應在從事該行為之前,於股東會上向股東揭露該等利益的主要內容,並在股東會上依特別(重度)決議取得許可。如董事違反本條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得以普通決議,要求董事交出自該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和所有收益,但自相關所得發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董事如在公司業務範圍內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行為,應在從事該行為之前,於股東會上向股東揭露該等利益的主要內容,並在股東會上依特別(重度)決議取得許可。如董事違反本條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得以普通決議,於法令許可的最大限度內,要求董事交出自該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和所有收益,但自相關所得發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30.5 董事對董事會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如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根據上述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或代理行使表決權的董事,其表決權不應計入已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的表決權數。但公 司於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不適用上開之規定董事對董事會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如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根據上述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或代理行使表決權的董事,其表決權不應計入已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的表決權數。公司於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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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利益. 30.1 董事(除獨立董事外)於其擔任董事期間,可同時擔任公司任何其他帶薪職位,其期間、條件及報酬等由薪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請董事會決定之27.1 董事或代理董事在其擔任董事期間,可同時擔任本公司任何其他職位,其任期與約款(例如報酬及其他)由董事會決定30.2 董事之報酬僅得以現金給付。該報酬之金額應由薪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請董事會決定,且應參酌董事對公司之服務範圍、價值及國內外同業之水準給付。公司應支付董事為參加董事會、委員會、常會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會議之旅費、住宿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及/或支付由薪酬委員會建議、董事會決定之薪資。前述決定應遵守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辦理27.2 董事或代理董事得親自或透過其事務所為本公司提供專業服務,且該董事或其公司,得如同其非為董事或代理董事般就所提供之專業服務收取報酬30.3 除法令或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得在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表公司,該董事個人或其公司得就其提供之服務收取相當於如其非為董事情況下的同 等報酬27.3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董事或代理董事得擔任本公司發起設立或本公司係該他公司之股東、契約相對人或其他關係人之其他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其他關係人,且董事或代理董事基於該等身分取得之報酬或利益毋須歸於本公司30.4 董事如在公司業務範圍內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行為,應在從事該行為之前,於股東會上向股東揭露該等利益的主要內容,並在股東會上依特別(重度)決議取得許可。如董事違反本條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得以普通決議,要求董事交出自該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和所有收益,但自相關所得發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27.4 於不牴觸開曼普通法下董事對公司所負之義務及不違反開曼公司法之情形下,董事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該行為若係為自己或他人所為時,股東會得以普通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董事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30.5 董事對董事會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如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根據上述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或代理行使表決權的董事,其表決權不應計入已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的表決權數。但公 司於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不適用上開之規定27.5 董事或代理董事如擔任他公司或事務所之股東、董事、經理人或員工,而就公司與該他公司或事務所之交易事項具利害關係者,應依相關法令對公司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情形 27.6 縱本章程第 27 條有相反規定,董事對於董事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於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與併購交易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董事就其有利害關係之董事會議案,如該利害關係與公司利益相衝突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者,不得行使表決權或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前述不得行使投票權之董事,不算入已出席董事之表決權數。 27.7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本章程第 27.6 條之會議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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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利益. 30.1 董事(除獨立董事外)於其擔任董事期間,可同時擔任公司任何其他帶薪職位,其期間、條件及報酬等由薪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請董事會決定之。 30.2 董事之報酬僅得以現金給付。該報酬之金額應由薪酬委員會建議並提請董事會決定,且應參酌董事對公司之服務範圍、價值及國內外同業之水準給付。公司應支付董事為參加董事會、委員會、常會或其他與公司業務有關會議之旅費、住宿費及其他相關費用,及/或支付由薪酬委員會建議、董事會決定之薪資。前述決定應遵守公開發行公司法令辦理。 30.3 除法令或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得在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表公司,該董事個人或其公司得就其提供之服務收取相當於如其非為董事情況下的同 等報酬除法令或公開發行公司法令另有規定外,董事得在公司授權的範圍內代表公司,該董事個人或其公司得就其提供之服務收取相當於如其非為董事情況下的同等報酬。 30.4 董事如在公司業務範圍內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行為,應在從事該行為之前,於股東會上向股東揭露該等利益的主要內容,並在股東會上依特別(重度)決議取得許可。如董事違反本條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得以普通決議,要求董事交出自該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和所有收益,但自相關所得發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董事如在公司業務範圍內為自己或他人從事行為,應在從事該行為之前,於股東會上向股東揭露該等利益的主要內容,並在股東會上依特別(重度)決議取得許可。如董事違反本條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得以普通決議, 要求董事交出自該行為所獲得的任何和所有收益,但自相關所得發生後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30.5 董事對董事會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如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根據上述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或代理行使表決權的董事,其表決權不應計入已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的表決權數。但公 司於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不適用上開之規定董事對董事會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如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且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根據上述規定不得行使表決權或代理行使表決權的董事,其表決權不應計入已出席董事會會議董事的表決權數。但公司於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就併購交易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向董事會及股東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不適用上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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