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样本条款

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主题投资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世界经济增长过程中充分受益的资源类相关行业,充分挖掘全球经济增长、产业升级、技术升级及消费升级带来的投资机会。本基金投资于资源类相关行业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本基金运用多种指标对各个行业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分析行业资产预期回报水平,结合业绩比较基准及市场相关度,基于风险预算完成行业资产的具体配置。 本基金对行业配置主要考察以下三方面因素:基本面变化、市场预期和相对估值水平。基本面变化主要包括行业盈利水平和行业成长空间趋势(包括行业销售数据、行业利润率、行业资本回报率、行业竞争状况、行业相关企业的资源储量、行业全球供求关系变化趋势等);市场预期指标主要包括盈利预期修正和成交量趋势等;相对估值水平主要通过分析行业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的变动趋势来确定。 本基金的投资顾问将根据以上各项指标并利用全球研究平台选择具有吸引力的行业,投资顾问的研究人员将分析宏观经济的各种先行指标对各类行业进行研究,投资顾问根据研究人员对不同行业的专业意见和组合风险管理的要求以团队为基础进行行业配置。本基金将把投资顾问选择的行业作为重点候选行业,在对投资顾问的建议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结合自身投资经验选择基本面良好、行业成长空间较大、增长超过平均水平、市场预期乐观并且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行业资产配置策略. 1、相关行业的上市公司的界定 高端医疗即指医疗保健的高端领域,包括技术高端、价值链高端和处于产业链核心三个方面的内涵,具有高成长性、高盈利性和高壁垒性的基本特征,代表着未来产业发展升级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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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证券市场走势的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场时机,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债券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 供应商须知 一、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及要求

  • 人员独立 发行人设有独立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体系,与股东单位完全分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履行了合法的程序。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契 約 金 額 うち取引に係る消費税及び地方消費税の額

  •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1 月 29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经营范围 证券经纪(限山东省、河南省、浙江省天台县、浙江省苍南县以外区域);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

  •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 过渡期安排 万盛股份将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对匠芯知本过渡期内的损益进行审计确认。 标的资产在过渡期内产生的收益由万盛股份享有,产生的亏损由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承担。过渡期的损益的确定以过渡期损益报告为准。 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同意且承诺,过渡期间,将对匠芯知本尽善良管理义务,保证持续拥有匠芯知本股权的合法、完整的所有权以使其权属清晰、完整,保证匠芯知本所有重要资产的良好运作;交易对方各自确保其持有的匠芯知本股权在过渡期内不存在司法查封、冻结、为任何其他第三方设定质押或设置任何形式的权利负担或第三方权利的情形。 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承诺在过渡期内,将合理、谨慎地运营及管理匠芯知本;确保标的匠芯知本管理层、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确保匠芯知本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匠芯知本股权价值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匠芯知本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保证匠芯知本的经营状况将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此外,未经万盛股份事先书面同意,除集成电路基金以外的匠芯知本股东及匠芯知本作为连带责任方保证匠芯知本及其下属企业不进行下述事项:

  • 合同的履行 2.1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合同各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需要变更的,采购人应将有关合同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或终止合同的,采购人应将中止或终止合同的理由以及相应措施,以书面形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