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并在珠海“南粤家政”信用管理平台注册登记;
补贴条件. 1.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2.已按规定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不含单项参加工伤保 险,下同)。
补贴条件. 1.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 2.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条件. 在我市小微企业或我市镇(街)、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连续缴纳 3 个月以上 社会保险费。
补贴条件. 1.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 2.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补贴条件. 初创企业在我市登记注册满 6 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条件. 1.租赁场地用于初创企业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2.创办的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 3 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 “经营异常名录”。
补贴条件. 1.新招用首次在江门就业(即此前没有在江门进行就业登记,没有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没有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 2.按规定已为新招用人员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条件. 1.成功介绍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就业; 2.被介绍的劳动者之前没有在江门市就业或创业(具体为没有以下情形:参加社会保险、就业登记、登记注册创业主体); 3.被介绍的劳动者在我市重点用工企业连续缴纳 6 个月以上社会保 险费。
补贴条件. 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