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mmon use of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Clause in Contracts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1 1.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银行资管投资的其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银行存单、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现金、股票、大宗商品及其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监管认可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银行理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产品面临投资债券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产品面临投资债券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 2. 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以前述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占比 80%-100%,权益类及其他资产占比 0%-20%。本产品杠杆水平上限为 200%。 3. 投资团队为: 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为天津银行。天津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投资人在此授权并同意天津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投资对象代为行使出资人/投资人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天津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市场情况,依照本说明书的约定予以公告后,在不改变本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若超出投资比例投资于低风险资产,则无需征得投资人同意。除此之外,投资人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调整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若投资人不同意上述调整,可在上述调整生效前赎回所持有理财产品份额。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产品,则视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Appears in 8 contracts

Samples: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 1 1. 本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债、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次级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银行资管投资的其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债权融资计划、股票质押式回购、银行存单、银行存款、结构性存款、同业借款、债券回购、现金、股票、大宗商品及其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投资标的为上述资产的基金、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监管认可的金融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银行理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产品面临投资债券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产品面临投资债券利率、汇率变化等市场风险以及债券价格波动风险。 2. 投资比例:固定收益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以前述资产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占比 80%-100%,权益类及其他资产占比 0%-20%。本产品杠杆水平上限为 200%。 3. 投资团队为: 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为天津银行。天津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本产品说明书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代表客户签订投资和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协议、合同等文本。 投资人在此授权并同意天津银行享有以下权利: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为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对被投资的各类投资对象代为行使出资人/投资人权利以及其他相关权利。 以理财产品投资管理人的名义,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及代表理财产品投资人的利益行使代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仲裁、申请保全/执行的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产生的合理费用由理财产品承担。 天津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市场情况,依照本说明书的约定予以公告后,在不改变本产品类型的情况下,对本产品的投资范围、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进行调整。若超出投资比例投资于低风险资产,则无需征得投资人同意。除此之外,投资人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调整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若投资人不同意上述调整,可在上述调整生效前赎回所持有理财产品份额。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产品,则视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1. 本产品为净值型产品,业绩表现将随市场波动,具有不确定性。 2. 本产品业绩比较基准为 4.15%(年化)。业绩比较基准不是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仅作为 产品投资管理的业绩比较基础,不构成对产品实际投资收益率的承诺或担保。本产品实际 3. 天津银行作为产品管理人,将根据市场利率变动及资金运作情况不定期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通过天津银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告知投资人。如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产品时,天津银行有权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相关税费

Appears in 2 contracts

Samples: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 理财产品销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