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业绩报酬 样本条款

超额业绩报酬. 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9.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税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产品终止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 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和兑付。
超额业绩报酬. 本产品不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超额业绩报酬. 理财产品收益扣除期间费用后,如未达到业绩基准,产品管理人不收取投资管理费;在达到业绩基准的情况下,产品管理人按照本理财产品说明书约定的业绩基准支付投资人收益后,将超额部分作为产品管理人超额业绩管理费收取。 3.天津银行暂不负责代扣代缴客户购买本产品所得收益应缴纳的各项税款。若相关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规定产品管理人应代扣代缴相关税款,天津银行有权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天津银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以及市场情况,依照本说明书的约定予以公告后,对本理财产品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进行调整。投资人对此无异议且同意在上述调整情况下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若投资人不同意上述调整,可在上述调整生效前赎 回所持有理财产品份额。若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前赎回本产品,则视为对相关调整无异议且同意在调整后继续持有本理财产品。
超额业绩报酬. 以产品投资周期最后一日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的产品资产净值累加投资周期内的分红除权的金额(若有),与上一投资周期最后一日的产品资产净值(若当前投资周期为首个投资周期,则取产品成立金额)按对应份额折算的结果比较,计算当前投资周期的投资收益,针对投资收益超过按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部分,产品管理人将按照比例提取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P=〔Q+R-S÷T×U×(1+V×W÷365)〕×X P 为超额业绩报酬 Q 为产品当前投资周期最后一日未扣除超额业绩报酬的产品资产净值 R 为产品当前投资周期内分红除权的金额合计(若有) S 为产品上一投资周期最后一日扣除超额业绩报酬的产品资产净值(若当前投资周期为首个投资周期,则取产品成立金额) T 为产品上一投资周期最后一日的总份额(若当前投资周期为首个投资周期,则取产品成立份额) U 为产品当前投资周期最后一日的总份额 V 为产品当前投资周期的业绩比较基准 W 为产品当前投资周期天数
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一定比例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数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
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超额业绩报酬计提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 8.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税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超额业绩报酬. 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系指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至赎回申请日/产品终止日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的变化,相对于投资者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的增长率,按认购/申购确认日 (含)至赎回/终止确认日(不含)天数折算的年化收益率。针对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中枢的部分,按照比例提取超额业绩报酬。超额业绩报酬的计算方法如下: K = (M − N)/L × 365/P × 100% K为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 M为赎回申请日/产品终止日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 N为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累计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 L为申购申请日的产品单位净值/产品成立单位净值 P为认购/申购确认日(含)至赎回/终止确认日(不含)天数 Q = (K − R) × S × T × L × P/365 Q为超额业绩报酬 R为该笔份额在申购确认日当日对应的有效的最新业绩比较基准中枢 S为该份额持有区间年化收益率对应的超额业绩报酬比例 T为赎回确认份额 超额业绩报酬于客户赎回时或产品终止时一次性计算并从赎回金额中收取。
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产品终止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利益分配和兑付。若该份额持有期间,业绩比较基准上限有所调整,以该产品份额持有期间的业绩比较基准上限的最高值来计算超额业绩报酬。 8.产品管理人保留变更上述理财产品收取费率标准的权利。 税收 本理财产品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超额业绩报酬. 每份产品份额在赎回或产品终止时,若理财资产扣除销售服务费、产品托管费和投资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折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当期业绩比较基准上限,则产品管理人收取超出部分的【30】%作为超额业绩报酬,由此造成赎回日或产品终止日产品份额净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产品份额净值为准进行收益分配和赎回兑付。 详见“八、理财产品的费用与税收”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