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股份数量及价格 样本条款

认购股份数量及价格. 3.1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 (1) 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59,998,848.97 元(含本数),根据发行价格计算本次发行的 A 股股票数量为不超过 30,385,179 股(含 30,385,179 股),本 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2) 乙方拟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7,129,679 股,最终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数量将根据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相应调整。 (3) 如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或要求调整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双方同意,由甲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3.2 乙方认购本次发行的方式、价格及总金额 (1)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 (2) 乙方拟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会议(即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乙方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甲方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 80%,经双方协商,乙方认购价格为 18.43 元/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甲方如有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将对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 认购金额:本次非公开发行乙方认购金额=乙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A 股股票数量×认购价格,即 499,999,983.97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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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颈前三角区 两边为胸锁乳突肌前缘,底为舌骨体上缘及下颌骨下缘。 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

  •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 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华财务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出具的中南房地产业有限公司注资收购大连金牛股份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华评报字(2008)第 050 号),中华 财务主要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方法)对华城中南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的持续经营 价值进行了评估。截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南通华城纳入评估范围内的净资产帐面价 值为 99,495,170.98 元,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 99,495,170.98 元,评估价值为 序号 科目名称 账面价值 调整后账面值 评估价值 增值额 增值 率%

  •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 本公司 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km/h 0.075 ℓ/kw-h

  • 废标(终止)的情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磋商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情形除 外; (4) 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 中标通知书 (1) 中标公告发布的同时,福建省闽咨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包括《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及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2、 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业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3、 对于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系列基金需披露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4、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的公告,必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之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媒体发布;基金管理人认为必要,还可以通过其他媒体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