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保管 样本条款

证券保管. 25.1 倘证券非以客户名义登记,由该等证券产生之任何股息或其他利益,得于民众证券收到时按照《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 (香港法例第 571H 章)存入客户之账户,或支付或转予客户(客户及民众证券均已同意此安排)。 倘证券属由民众证券代表多名客户集结一起持有之较大量相同证券的当中组成部份,客户可按客户于该总持有量之所占份额,获得等额之利益。 25.2 由民众证券为保管而持有之任何证券,民众证券可酌情: (a) 倘属可登记之证券)以客户名义或民众证券代名人名义办理登记;或 (b) 存放于民众证券之往来银行或任何提供文件保管设施之机构所开立之一个指定账户中妥善保管。 倘为香港证券,有关机构须为获证监会认可之保管服务机构。 25.3 于进行购入交易时,倘卖方经纪未能于结算日交付,而民众证券须购入证券以完成交收,民众证券毋须向客户负责此项购入之费用。 25.4 民众证券或民众证券代名人可代表客户持有任何证券,而毋须将收自客户或代表客户购入之同一证券转交予客户,惟可于保存账户之办公地点,将数量、类别及描述相同之证券,转交予客户。 25.5 只适用于现金证券交易账户)民众证券并无取得客户就下列事项根据该条例下《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香港法例第 571H 章)第 7 条所作之书面授权: (a) 将客户之任何证券存放于一家银行财务机构作为抵押品,以便民众证券取得垫款或贷款,或存放于结算所作为抵押品,以免除民众证券根据结算系统下所须承担之责任; (b) 借入或借出客户之任何证券(除非民众证券与客户事先已订立书面协议);及 (c) 基于任何目的以其他方式放弃客户之任何证券之持有权(交由客户持有或按客户之指令放弃持有权除外)。 25.6 民众证券可随时发出三十天之书面通知,要求客户取回证券及所有权文件。 倘客户于民众证券指定之期限内未有取回证券及所有权文件,民众证券可按民众证券厘订之该价格及该等条款(不论以公开拍卖或私人协议或招标方式)酌情出售全部或部分证券,倘因此而可能导致任何亏损,毋须对客户负责。民众证券将出售所得款项扣除所有因出售而产生之开支及客户欠民众证券(不论根据本协议或客户于民众证券开立之任何账户(等))之债务,将净额结付予客户后,民众证券对该等证券之全部责任即获解除。 25.7 倘客户委任一人(或多人)为客户之代理人,代表客户向民众证券取回证券及所有权文件,民众证券将证券及所有权文件送交该代理人后,民众证券对该证券之全部责任即获解除。 客户之代理人所签署之收据,倘无明显错误,即为收据上所列证券已送交客户拥有之确实证据,不论该等代理人是否同时亦为民众证券之雇员或代理人。 25.8 就民众证券以一集结户口持有之客户证券所累计之利益或招致之亏损,民众证券将按代客户持有之证券持股量或金额于集结户口总证券持股量或金额所占份额将该等收益或亏损记入账户贷方或借方。 如集结户口内证券产生零星利益而不足以摊分予各账户,客户同意该零星利益归民众证券而非客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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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证券投资基金 (1) 非上市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 其他商务要求 1 关于交货 1.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的货物:签订合同后 10 天(日历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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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运用战略资产配置和战术资产配置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组合管理,并根据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变化积极调整投资策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在保证本金安全和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稳定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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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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