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及義務 样本条款

責任及義務. 若閣下為合夥企業,則根據本客戶協議:
責任及義務. 一、貴行認定憑正確密碼簽入本服務及因之而完成的所有操作,均係由被授與該密碼之會員或經其授權之人所為。貴行得執行任何使用正確密碼所為之指示,而不須對該密碼是否親由本人或被授權人使用負任何責任。倘因他人詐欺或經授權而使用密碼之行為所導致會員之損失,貴行不負任何責任;惟貴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貴行負責。
責任及義務. A.貴行認定憑正確身分驗證資料申請貴行信用卡網路服務及行動銀行之立約人均為立約人本人。
責任及義務. 1. 本行認定憑正確身分驗證資料申請本行信用卡網路服務之客戶均為客戶本人。客戶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妥善保管個人資料與本行所提供信用卡網路服務之重要資料,不得洩漏或交付與第三人,如因客戶之故意或過失使他人知悉、或遭第三人冒用,而造成損失時,客戶應自行負責, 概與 本行無涉。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3.
責任及義務. 2. 本行認定憑正確密碼使用之服務均係客戶本人所為。本行得執行任何使用正確密碼所為之指 示,而不須對該密碼是否親由本人使用負任何責任。倘因他人詐欺或經授權而使用密碼所導致客戶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惟本行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密碼被冒用或盜用所發生之損害,應由本行負責。 十五、電子文件之合法授權與責任雙方同意應確保所傳送至對方之電子文件均經合法授權。 雙方同意於發現有第三人冒用或盜用經合法授權之使用者名稱及密碼,或其他任何未經合法授權之情形,應立即以電話或其他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他方停止使用該服務並採取防範之措施。 貴行接受前項通知前,對第三人使用該服務已發生之效力,由 貴行負責。但有下列任一情形者,不在此限: 1.貴行能證明立約人有故意或過失。 2.貴行依雙方約定方式通知交易核對資料或帳單後超過四十五日。惟立約人有特殊事由(如長途旅行、住院等) 致無法通知者,以該特殊事由結束日起算四十五日,但 貴行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針對第二項冒用、盜用事實調查所生之鑑識費用由 貴行 負擔。
責任及義務. 3. 除因本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本行對因電腦系統、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之行為或疏漏所致之錯誤或延誤,或對任何服務行為所生之直接、間接或其他損失均不負任何責任。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3.責任及義務C.除因 貴行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 貴行對因電腦系統、電信線路故障或第三人之行為或疏漏所致之錯誤或延誤,或對任何服務行為所生之直接、間接或其他損 失均不負任何責任。
責任及義務. 4. 若因電腦系統暫停而無法辦理或查詢資料時,客戶可由其他方式如:24 小時電話客戶服務人員、電腦語音查詢等辦理所需之服務。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3.
責任及義務. 5 客戶必須由本行官方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之連結進入本項服務。若客戶由非上述本行網站之連結,致進入第三人之偽造網站造成個人資料外 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惟本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四、
責任及義務. 6. 客戶應利用其私人電腦使用本服務。客戶若因使用位於公共場所的電腦設備而造成資料外洩,以及因該項資料外洩而造成之損失,本行不負任何責任。惟本行同意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3.
責任及義務. 7.除另有約定外,所有對客戶之通知,本行得以書面或本行同意之其他方式為之,以客戶留存之最後申請異動或最後通知之通訊資料為送達之最後處所。且本行依該資料寄送後,經通常郵遞期間,即視已依約對客戶送達。 二十九、 信用卡網路服務使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