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免除事项 样本条款

责任免除事项.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或发生如下列明的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被政府依法拘禁或入狱期间伤病;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违反规定使用麻醉或精神药品;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2)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以及上述治疗或药品药物导致的后续医疗费用;所有基因疗法和细胞免疫疗法造成的医疗费用。各类医疗鉴定、检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因职业病、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 3) 未经医生建议自行进行任何治疗或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药品产生的费用;虽持有医生处方或建议,但未在开具处方的医生执业的医疗机构购买药品、医疗器械或医疗耗材产生的费用(以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建议,但治疗在非医疗机构进行或费用由非医疗机构收取(以医疗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虽持有医生处方,但处方剂量超过30天部分的药品费用;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说明书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临床不能证明医嘱或处方所列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对被保险人所患的恶性肿瘤治疗有效;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对购买或领取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已经形成耐药;冒名住院、被保险人未到达医院就诊即代诊、不符合入院标准、挂床住院或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从医院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4) 肥胖症相关手术、袖状胃切除术(用于治疗糖尿病时除外)、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或因前述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不受此限;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所有非处方医疗器械所产生的费用;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心脏起搏器、人工肺、人工肾、人工食管、人工胰、人工血管以外的人工器官材料费、安装和置换等费用; 5) 被保险人从事保险合同所附《众安特殊职业类表》中的职业;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在训练或比赛中受伤;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6) 被保险人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不在此限); 7)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化学污染; 8) 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服务机构和医疗服务形式以外发生的护工费用。 1) 仅有临床不适症状,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不是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罕见病或疾病清单中所列特定疾病的治疗; 2) 使用未获得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许可或批准上市的药品,进行未被国家药品审评中心批准的适应症用药治疗; 3) 进行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前述治疗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4) 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以外的国家或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台湾地区接受治疗; 5)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特定药品; 6) 被保险人未在保险人指定药店购买的恶性肿瘤——重度或罕见病药品或未在本合同所约定的特定医疗机构购买的特定进口药品; 7) 被保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流程进行保险金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8) 被保险人首次购买特定药品的日期不在保险期间内的; 9) 特定药品的使用与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和用法用量不符; 10) 被保险人提交审核的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的疾病状态产生有益的治疗疗效; 11) 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专科医生审核,确定对药品已经耐药后仍继续购买该药品; 12) 被保险人进行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基因检测费用(以收费票据载明信息为准)。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遗传性...
责任免除事项. (一)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 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5. 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涂用、注射药物造成的伤害; 6. 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伤害; 7.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醉酒或受管制药物的影响; 8. 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9.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 射; 11. 战争、军事冲突、武装叛乱或暴乱、恐怖袭击。 12. 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13. 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辆,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责任免除事项.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不含)前,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3.4.1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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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密事项 甲乙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责任,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收购人不存在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 重大事项提示 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大事项,并仔细阅读本募集说明书中“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 其他说明事项 若出现供应商因在投标客户端中对应答点标记错误,导致评审专家无法进行正常查阅而否决供应商投标的情况发生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 联系事项 获取文件开始时间:2022 年 11 月 23 日 08:30:00 获取文件截止时间:2022 年 11 月 29 日 17:30:00 投标截止时间:2022 年 12 月 13 日 09:00:00 采购人:中山大学 采购人地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采购人联系人:李老师 采购人联系电话:020-00000000 转 807 采购人传真:020-84115092采购人邮编:510275 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000 号科学院大院 0 号楼东座 0 楼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黎颖欣、陈蔚、邹守遵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电话:000-00000000、87688049、87683919采购代理机构传真:020-87685201 采购代理机构邮编:510070 投标人须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投标资格。投标人在本项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将被列入失信记录,并视情节情况在网上进行实名通报: 1. 从开标之日起到投标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 2.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 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如需); 4. 投标人在采购或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拖延签订、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按采购人要求做履约准备); 5.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违反招标文件规定,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6. 投标人放弃投标,未在开标时间前在中山大学智能电子采购系统的中山大学投标书编制软件中操作撤标的; 7. 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围标的情况; 8. 法律、法规或本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山大学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广州市国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22 日

  •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 主合同的共同条款同样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果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共同条款有不一致的,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 合同融资事项 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启动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采(2020)31 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鲁政采(2021)4 号】文件相关要求,本合同可用于“山东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与履约保函服务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进行质押融资,如本合同已通过融资平台质押融资,融资平台将生成“政府采购合同回款账户确认单”,回传“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推送至采购人。采购人应根据“确认单”信息,加强合同账户及资金支付管理,确保合同资金准确支付到贷款银行确认的回款账户,未经相关贷款金融机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