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和服务 样本条款

账户和服务. 2.1 本行将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本条款以及适用于相关账户和/或服务的本行的任何其他条款与条件,向客户提供各类账户和服务。客户对账户的任何操作以及对服务的任何使用应受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所约束,客户不得利用任何账户或服务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监管要求的活动。如果本条款内容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相悖,本行将以该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为准。 2.2 客户可以不时按照本行接受的方式向本行申请开立账户或使用服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情 况(包括但不限于本行自身业务和风险管理的需要、客户的资信情况等)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申请。客户理解本行并无义务接受客户的该等申请。 2.3 本行可能主动向客户发出邀请通知,邀请客户启用本行服务,客户作出符合邀请通知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行的邀请启用相关服务。 2.4 为在本行开立和维持账户及/或使用本行提供的服务,客户应: (a) 提供本行或有权机关可能不时要求的信息、证件、材料和/或文件; (b) 配合或促成他人(任何机构、实体或个人)配合完成本行或有权机关可能不时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并为此出具必要的授权; (c) 完整填写或确认本行或任何有权机关可能不时要求的申请材料和/或其他表格和文件; (d) 接受本行和有权机关可能不时规定的相关账户或服务的条款与条件。 2.5 客户的账户应当以实名开立。客户确认,客户是以本人(而非代理人)身份接受服务及持有所有账户。 2.6 除非本行另有规定,所有服务均由本行提供,且所有账户均在本行开立。如服务由第三方 (包括但不限于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提供或账户在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汇丰集团任何其他成员)开立,客户可能被要求接受该等第三方要求的特定条款与条件并签署其指定的相关文件。 2.7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行有权不时作出下列(或其中任何一项)事项而无须事先通知: (a) 推出新种类的账户、服务或服务特点; (b) 更改、暂停或撤销任何现有账户、服务或服务特点;及 (c) 指定或更改账户、服务或服务特点的范围及程度。 2.8 客户了解并同意,本行有权为了遵守任何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防范或管理金融犯罪风险、欺诈风险或任何其他风险、执行本行或汇丰集团的任何合规或风险管理制度或政策,对客户的账户及其运作(包括但不限于账户资金的存取等)以及任何服务的使用进行限制或设定一定条件。 2.9 就任何特定账户或特定服务,本行有权不时确定客户交易的最小和/或最大金额、数量、 频率、期限等。 2.10 客户取款或本行在任何账户或服务项下需向客户支付任何款项时,在不违反适用的法律法 规、有权机关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本行可全权决定以现钞、转账、签发票据或任何其他一种或多种方式支付;涉及不同币种汇兑支付的,除非另有约定,由本行本着商业合理原则确定届时适用的汇率。 2.11 在不减损本行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如果一个账户不再使用达到本行确定的期限(客户可向 本行询问不同种类的账户所适用的期限),本行有权对该账户的使用施加限制或条件,包 括暂停账户的部分或全部运作;如果一个账户不再使用达到本行确定的期限且账户余额为 零,或任何账户连续两个月无结余的,客户同意本行有权关闭账户。 2.12 在不减损本行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发生下列情形的,客户同意本行可以立即关闭客户的账户和/或终止服务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a) 本行合理怀疑任何账户或服务被用于洗钱或其他非法交易; (b) 客户违约或侵犯了本行或本行员工或本行受托人的合法权益; (c) 本行提供或继续提供账户或服务将违反或经本行合理判断可能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 有权机关要求、或本行/汇丰集团根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要求而制定的制度或政策; (d) 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有权机关的要求,本行有权或有义务关闭账户或停止服务的情形。 2.13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行可单方决定关闭任何账户、完全或部分终止任何服务,而无须说明理由,且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除非本条款另有规定或本行和客户另有约定,本 行根据本2.13款自行决定关闭客户账户或终止客户服务时,应通知客户。 2.14 在本行根据本条款关闭账户或终止时,客户应根据本行通知或要求予以配合,包括但不限 于立即支付对本行所负的债务、归还一切属于本行的财产(例如银行卡、网上银行安全密码器、未使用的支票等)、接收关闭账户的余额(如有)。客户或本行关闭账户和/或终止服务,不会解除或在任何方面影响客户在该等关闭或终止之前已有或已产生之任何债务或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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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 汇总、排序 评审结果按评审后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以上均相同的由采购人确定。

  • 其他规定 8.1 评标应全程保密且不得透露给任一投标人或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 8.2 评标将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8.3 若投标人有任何试图干扰具体评标事务,影响评标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行为,其投标无效且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9.1 投标文件按正本和副本分别包装,注明“正本”或“副本”,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19.2 投标文件封套或外包装上应载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3 投标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19.4 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单独将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另行封装在同一密封套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及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时单独提交。

  • 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地点:详见招标公告及其变更公告(如有)

  • 信用记录查询 (1) 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和“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进行查 询; (2) 查询截止时点: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当天; (3) 查询记录: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报告 进行查询;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查询渠道、查询时间节点、查询记录内容进行查询,并存档。对信用记录查询结果中显示投标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作无效投标处理。

  • 乙方义务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 禁止又は制限される行為) 乙は、甲の書面による承諾を得ることなく、本物件の全部又は一部につき、賃借権を譲渡し、又は転貸してはならな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