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条款 样本条款

质押条款. 本理财产品可质押,但甲方应先征得乙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质押无效。
质押条款. (1) 若华联集团未能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上市公司支付置出资产交易对价的义务,则针对华联集团应付而未付的置出资产交易对价,创新集团自动享有一项选择权,有权根据届时实际情况选择是否替华联集团垫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的款项(以下简称“垫付款项”)并收取年化 4.5%的利息。为免歧义,上述垫付系创新集团享有的一项权利,不构成创新集团对任何主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创新集团有权根据届时的实际情况,通过自主判 断,独立决策是否替华联集团垫付款项。对于创新集团未垫付的款项,仍应由华联集团履行支付义务。 (2) 作为创新集团提供垫付款项的担保,华联集团将其持有的华联综超 58,995,951 股未质押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质押给创新集团,并配合办理完毕质押登记手续。所担保的范围为:若华联集团未能按照《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上市公司支付置出资产交易对价的义务,且创新集团选择替华联集团垫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未付款项,则创新集团实际支付的垫付款项、垫付款项支付日与垫付款项得到清偿之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化 4.5%计算),以及因垫付行为导致创新集团承担的一切费用和成本,共同构成《股票质押协议》项下股票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 (3) 股票质押协议》项下的质权是指创新集团所享有的,以标的股票的股息、分红或以折价、拍卖、变卖标的股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4) 若标的股票有任何价值明显减少且其他担保方式无法覆盖该价值减少的部分,并足以危害创新集团权利的,经创新集团要求,华联集团应该提供其他的财产作为担保。 (5) 当华联集团已适当地履行完毕全部主债权清偿义务后,《股票质押协议》项下的质押应予解除,届时创新集团应当在华联集团已适当地履行完毕全部主债权清偿义务后十(10)个工作日内办理股票质押的注销登记手续。 (6) 股票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华联综超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原因发生股份数量变动的,标的股票数量同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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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共交通工具 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轮船,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用于观光旅行的租赁车、出租车和其他运输工具以及空中观光旅行工具不属于公共交通工具。

  • 协议主要条款 该协议主要条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 协议标的性质:非排他的、除双方另有规定外不得转让的、不得分许可的、可撤销的、须付费的版权及商业秘密。

  • 协议主体 甲方: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沈阳东软系统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 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效力恢复 10.1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当日的 24 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10.2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 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权限管理 可为每个导航功能点分配访问、管理等不同的权限,管理员 可以批量给用户分配、收回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