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登记 样本条款

质权登记. 4.1 出质人及丙方同意及承诺,在本协议签署后,丙方须立即及猎道信息须促使丙方立即在本协议签署的当日将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质押安排记载于丙方的股东名册;及在不迟于本协议签署日后第二十(20)日或质权人同意的更长期限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向登记机关提出股权出质设立(或变更)登记申请。猎道信息及丙方进一步同意及承诺,在登记机关正式受理股权出质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30)日或质权人同意的更长期限内,办理完全部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获得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通知书,并由登记机关将股权出质事宜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上。投资人乙方分别且不连带的同意及承诺,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配合丙方及猎道信息履行上述义务。
质权登记. 6.5.1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必须办理质押登记才设立的质权,出质人应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到有关质押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出质人必须按照贷款人要求及时办妥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质押财产的权利凭证、权属证明、质押登记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保管。
质权登记. 4.1 出质人及丙方同意及承诺,在不迟于本协议签署日后第三十(30)日或质权人同意的更长期限内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办理完全部股权出质登记手续、获得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通知书,并由登记机关将股权出质事宜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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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标登记 投标人应从广东省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x.xx.xxx.xx/)上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口进行免费注册后,登录进入项目采购系统完成项目投标登记并在线获取招标文件(未按上述方式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其投标资格将被视为无效)。

  •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 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00-00000000传真: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 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 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指令方式发送指令后,指令状态将变成“托管行已接收”或“托管行处理中”。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指令的时间视为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后,应及时查询指令状态,发现未发送成功或指令状态有误,应立即与基金托管人联系共同解决。基金托管人通过客户端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银行间成交单信息、基金申赎款信息以及管理费、托管费、销售费、席位佣金等应付款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对根据上述信息生成的电子指令进行核对或确认,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提供上述信息造成生成指令金额错误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通过传真方式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 その他特記事項 (1) 環境への配慮

  • 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 特別不保事項 本保險契約除共同條款第四條除外責任(一)、第五條除外責任(二)外,本公司對下列賠償責任,亦不負賠償之責:

  •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 其他約定事項 二十九、甲方為業務或港區安全需要,得隨時派員瞭解乙方使用狀況或請乙方提供有關資料,乙方應予配合。但甲方所派人員應隨身攜帶相關證明文件,如乙方要求提示時,應予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