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终止.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转学、休学、出国、退学、被开除学籍、结业、肄业等中止学业时,二级学院必须在其离校前报学生处,并对贷款学生的档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学生处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要求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终止和还款确认手续。与经办银行办妥手续后,凭银行开具的有效证明到学校办理离校手续。贷款学生若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向学院和经办银行提供书面证明,休学期间可享受财政贴息。
贷款终止. (1) 贷款偿还 借款人应在贷款终止协议生效后的10个营业日内向初始贷款人一次性偿还全部贷款本金以及截至还款日的贷款协议项下所有已发生但尚未支付的利息。
(2) 贷款协议终止 自还款日起,贷款协议自动终止,且双方均不会就贷款协议向另一方主张任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