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性意见 样本条款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
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所认为:
结论性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公司申请材料合法、完整、规范,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无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已经具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廖春兰
结论性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的有关条件,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收购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收购人具备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收购报告书》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收购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报送相关材料及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事务所公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结论性意见. ‌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首发办法》《科创板审核规则》《科创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主体资格和实质条件。 《招股说明书》引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发行后上市尚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无副本,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各份具有同等效力。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全奋 经办律师: 张启祥 经办律师: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各方具有参与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批准或授权程序,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三/(二)尚需取得的批准与授权”所述的全部批准与授权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方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取得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三、本次交易的批准和授权(二)本次交易尚需取得的批准或授权”所述的全部批准和授权后,本次交易的实施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