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性意见 样本条款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1.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 本次重组交易各方均依法有效存续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实施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主体资格;
3. 本次重组交易各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形式符合相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宏投网络及交易对方具有法律效力;
4. 本次重组或相关事项尚需取得富控互动股东大会的批准、宏投网络作出股东决定,并履行相关的商务部门备案和外汇登记手续;
5. 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实质性条件;
6. 宏投网络持有的 Jagex 和宏投香港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任何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但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过户前,如发生宏投网络 100%的股权因司法拍 卖过户至第三人的情形,上市公司将丧失对宏投网络的所有权,进而无法将标的资产进行过户或转移,将对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7. 本次重组富控互动已依法履行了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不存在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富控互动尚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按照 《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8. 参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具有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金杜认为:
(一) 本次交易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相关交易协议约定的全部生效条件已得到满足,本次交易可以实施;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的有关条件,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发行股票的情形,本次发行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
1. 本次重组方案的主要内容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2. 本次重组的相关方均具备实施本次重组的主体资格;
3. 本次重组的相关方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
4. 本次重组涉及的有关事项已获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已履行了法定的披露和报告义务,尚需取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注册;
5. 本次重组符合《重组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实质性条件;
6. 本次重组的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交易对方以其所持标的资产认购皓元医药的股份不存在法律障碍;
7.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皓元医药已依法履行了本次重组现阶段的法定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8. 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具备为本次重组提供服务的适当资格;
9. 在取得所有应获得的批准、核准后,皓元医药实施本次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本所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承办律师: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发行人具备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应的主体资格,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 (2018 修正)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内容合法、合规,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经营的情形,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系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统筹安排依据《公司章程》的修正工作;
2、 本次发行已经过发行人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获得发行人经营管理层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履行了规定的内部决策程序;
3、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且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系内部控制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的证券公司,募集资金用途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之情形,发行人已经具备《证券法》《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发行本次债券的实质条件,不存在《证券法》《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债券的情形;
4、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均具有参与发行公开债券的资格,不存在被监管部门限制参与债券发行业务活动资格的情形;
5、 发行人编制的《募集说明书》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指引 2 号》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6、 本次发行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执业准则》的有关规定。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合法;本次发行已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和授权;公司申请材料合法、完整、规范,涉及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无实质性的法律障碍,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程序条件和实质条件已经具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同意注册。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五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 责 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廖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