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价值. 2.1 应按以下基本原则计算基金资产所含资产价值:
(A) 任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开盘或交易的投资(包括集合投资计划中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应参考在基金管理人看来为官方收盘价或最新成交价予以计算。如果上述日期未发生交易,则应参考在认可交易所进行开盘、上市或日常交易可获取的最新交易价,但是,如果一项投资在多个认可交易所进行开盘、上市或正常交易,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在其看来占该投资最大市场份额的价格;
(B) 未在认可交易所进行开盘、上市或正常交易(“非上市投资”)的任何投资的价值(集合投资计划中的权益除外),应当以其在估值时点可能的变现价值予以估算,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管理人在确定时应考虑其成本价、最近证券交易的实际成交价、考虑该发行证券总额的持有规模,及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积极或消极的估值调整时认为有关的其他考量因素,前提是此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受托人的要求下)让受托人批准的人员进行独立估值。
(C) 任何通过清算公司或交易所或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投资的价值(不包括证券或集合投资计划的权益)都将于估值时点进行估值,参考清算公司、交易所或金融机构报出的最新结算价格。 如果没有上述结算价格,对于在任何一个或一个以上市场进行(或可能进行)的交易的投资,将根据最低卖出价和最高买入价的平均值对其进行估值,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以哪个市场的价格为准,前提是此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受托人的要求下)让受托人批准的人员进行独立估值;
(D) 任何未通过清算公司、交易所或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投资(包括场外衍生品交易合约)的价值(证券或集合投资计划权益除外),将参考从独立定价来源获得的估值进行估值,当某特定投资无法获得该估值时,将通过比较由(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相关估值交易对手提供的最新估值予以估值。如果相关交易对手与其他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间存在基金管理人认定的重大差异,则应根据所有估值的平均值进行估值,否则将根据有关交易对手提供的估值进行估值;
(E) 现金、存款及类似投资应当按其成本加应计利息予以估值;及
(F) 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开盘或交易的,与基金资产在同一日接受估值的任何集合投资计划中的各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应为每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在计算当日(若基金管理人如此确定)在该集合投资计划中的资产净值。如果在计算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时未能获取此类信息,或如果此类集合投资计划与该基金资产不在同一交易日估值,则上述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的价值应为最新公布的每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在集合投资计划中的资产价值(如果上述信息可获得),或(如果上述信息无法获得)此类基金份额、权益单位或其他权益最新公布的赎回价格或该基金 份额的买入价,但如果没有可用的资产净值、买入价或卖出价、或报价,则所述价值应以基金管理人与受托人不时协商确定的方式予以确定。
2.2 尽管存在上述第 2.1(A) 条至第 2.1(F) 条(包括首尾两条),基金管理人在事先获得受托人的书面许可后可以对任何投资的价值进行调整,并在考虑了相关情况后允许使用某些其他估值方法,包括但不限于:货币、适用利率、到期日、适销性与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关的其他考量因素,认为该调整被要求或有望反映该投资的公允价值,且遵守健全会计实务。
2.3 就投资与现金以外的财产的估值而言,应以基金管理人以谨慎、诚信的方式(经与受托人商议后)确定的,且符合良好的会计实践的方法和时间进行。
资产价值. 涉及生产设备评估值合计人民币163,243,376.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