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收益分成. 从鼓励乙方提高盈利能力并兼顾减轻政府补贴压力的角度考虑,在项目运营 期对中学的超额经营性项目收益采取超额累进分享机制,由乙方与甲方共享收益,详细分配表如下:
超额收益分成. 编号 实际收入超出基准收入部分 政府与项目公司分成比例 1 0%~10%(含) 5:5 2 10%~20%(含) 6:4 3 >20% 7:3 本项目设置超额收益分成机制。 当达到项目全生命周期内项目资本金税后财务内部收益率(最终以中标价为准)的营业收入定义为基准收入,当项目公司实际营业收入高于基准收入时,由西峡县人民政府和项目公司按照下表比例分配超额收益: 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日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10 万元的违约金;如在本协议签订后90日内,因乙方原因项目公司仍未注册成立,或虽已注册成立但不满足本协议的要求(包括《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项目建设单位管理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438号有关要求),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全额提取乙方投资人履约保函。 乙方在项目建设期内抽回、侵占或挪用项目资本金,或者未能按期足额注入资金, 经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按期到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全额提取乙方投资人履约保函。如乙方逾期缴付注册资本或抽逃出资超过60日,或多次累计超过9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及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权协议,收回项目,全额提取乙方投资人履约保函和项目公司建设期履约保函。 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未能及时签订特许经营权协议,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如逾期时间超过30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全额提取乙方投资人履约保函。 未经甲方批准,因乙方原因导致在约定的时间内项目未能全面开工建设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因乙方原因导致交工日期延误的,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该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投资人履约保函和项目公司建设期履约保函中提取。 因乙方原因未按双方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发生施工进度拖延后项目公司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完成施工进度。连续三次施工进度延误,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不可抗力和甲方的责任造成的延迟除外。 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的监管要求,乙方及项目公司应承担修复、整改或重建责任,甲方有权视情况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每次提取金额为10万元。项目公司三次修复、整改或者重建不到位,甲方有权行使介入权或者提前终止合同。 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公司运营违反双方确定的《运营维护期绩效考核指标细则》而造成运营维护绩效不合格,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按约定提取项目公司 的造成运营维护期保函相应金额。情节严重或已经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