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款支付方式. 本次股权转让由甲方分五期根据利润承诺实现情况分别向乙方支付:
(1) 协议各方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生效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总款的30%(即人民币9,090万元)。
(2) 目标公司100%股权过户至甲方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总款的21%(即人民币6,363万元)。
(3) 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为全部股权转让总款的13%(即人民币3,939万元),由甲方在目标公司2016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4) 第四期股权转让款为全部股权转让总款的16%(即人民币4,848万元), 由甲方在目标公司2017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5) 第五期股权转让款为全部股权转让总款的20%(即人民币6,060万元),由甲方在目标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正式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
(6) 业绩补偿期间,如根据协议约定因目标公司未完成各年度净利润承诺数导致乙方需要进行业绩补偿的,则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三期、第四期、第五期股权转让款前可先扣除现金补偿金额,余额在上述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如当期股权转让款不足以扣除现金补偿金额的,甲方有权从剩余期数的股权转让款中先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