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额奖励 样本条款

超额奖励. 根据合资公司在盈利补偿期间的盈利实现情况,给予合资公司原股东超额奖励对价:盈利补偿期满并在减值测试完成后,若合资公司累积实现扣非净利润超过累积承诺扣非净利润(下称“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将全部作为超额奖励对价,由快马财税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合资公司原股东,由此涉及的所得税由合资公司原股东自行承担。在合资公司盈利补偿期最后一年的专项审计报告出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快马财税应确认超额奖励对价金额并向合资公司原股东支付。
超额奖励. 如目标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总和超过净利润承诺数总和的,则甲方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后由目标公司对经营管理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实施奖励。
超额奖励. 在补偿期限届满后,如锐能微累计实现净利润数高于1.2亿元,则上海贝岭同意按照以下计算公式给予届时仍于目标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团队成员(核心管理团队成员应当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具体名单及具体奖励方案由届时目标公司总经理拟订并报执行董事确定)现金奖励。
超额奖励. 6.1 各方同意,业绩承诺期满后,若业绩承诺期三年累计实际完成的承诺净利润超过三年累计的承诺净利润之和,则甲方同意将超额部分的35%奖励(不超过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交易金额的20%)给业绩承诺期满时还继续在标的公司留任的管理层人员。 6.2 在标的公司满足前述业绩奖励条件的情况下,孙才金有权向具有标的公司董事会提案权的人员提交关于业绩奖励安排方案的议案,并要求其促成召开董事会审议该议案。甲方同意并承诺将促成标的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并同意该等业绩奖励安排方案。
超额奖励. 双方同意,若业绩承诺期满后,目标公司累积实现净利润超过承诺业绩总和的,甲方同意按照超额部分的 50%给予乙方奖励,奖励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方式或者股权激励方式。
超额奖励. 如目标公司在盈利预测期内实际净利润总额超过预测净利润总额的,甲方或目标公司应以现金方式奖励目标公司的管理团队,奖励金额为超过预测净利润总额部分的 50%。
超额奖励. 若新动向在三年业绩承诺期间(2020 年至 2022 年)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超过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合计:3,574.57 万元),甲方同意新动向向江兴超团队进行一次奖励,奖励金额的计算方式为:奖励金额=(三年业绩承诺期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三年业绩承诺期累积承诺净利润数)×20%,以上奖励的具体发放方式由江兴超决定。
超额奖励. 根据交易双方签订的《盈利补偿协议》,若目标公司在中国水产承诺的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累计净利润合计超过其承诺的净利润,超过部分由中水渔业和中国水产按照 5:5 的比例分享。 对超额奖励部分拟采取的会计处理:鉴于中水渔业和中国水产属于同一控制人,对于超额盈利奖励部分,中水渔业向中国水产支付款项时,减少货币资金和资本公积,中国水产收到款项时,增加货币资金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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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準用規定 この特約に定めのない事項については、この特約の趣旨に反しない限り、この保険契約の普通保険約款およびこれに付帯された他の特約の規定を準用します。

  • 代理机构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投标的澄清 24.1 评标期间,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委会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并非对每个投标人都作澄清要求。 24.2 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应按评委会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做出书面澄清,书面澄清的内容须由投标人法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作为投标文件的补充部分,但投标的价格和实质性的内容不得做任何更改。 24.3 接到评委会澄清要求的投标人如未按规定做出澄清,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契約の履行 履行遅延による違約金)

  • 投标文件的澄清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开标程序 招标工作人员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宣布投标人名称、解密情况,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需要宣布的其他内容(以开标一览表要求为准)。开标分为现场电子开标和远程电子开标两种。 采用现场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前往参加开标,并携带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的数字证书、存储有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U盘前往开标现场。 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应当按照本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和模式等要求参加开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30分钟,应当登录云平台开标大厅进行签到,并且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签到时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开标时,投标人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在开始解密后按照代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如遇不可抗力等其他特殊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延长解密时间。投标人未携带数字证书或其他非系统原因导致的在规定时间内未解密投标文件,将作无效投标处理。(采用远程电子开标的,各投标人在参加开标以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如在电子开标过程中出现无法正常解密的,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启上传备用电子投标文件通道。系统将对上传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验证,若发现提交的备用电子投标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版本不一致(即两份文件不是编制投标文件同时生成的),系统将拒绝接收,视为无效投标。如供应商无法在代理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用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投标将被拒绝,作无效投标处理。

  •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的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以前通知招标采购单位。招标采购单位对其收到的书面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该答复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对投标人有约束力。投标人在收到上述澄清答复后,应立即向招标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2 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招标采购单位将视其为无异议。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

  • 响应文件的澄清 30.1 为有助于对响应文件审查、评价和比较,磋商小组可分别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委派授权代表向磋商小组作出说明或答复。 30.2 供应商对澄清问题的说明或答复,还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给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并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0.3 供应商的澄清文件是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0.4 供应商的澄清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其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通过澄清而使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在评审中更加有利。